我們擅長家事法律與婚姻法律相關案件,長期執業經驗接觸到許多身陷不幸婚姻甚至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因此他深刻理解當婚姻成為無法承受的痛苦束縛,離婚才是對雙方更好的選擇。我們對於家事案件的承辦有豐富經驗,對離婚、子女親權(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確認親子關係及確認婚姻效力等訴訟皆有接觸,我們長期選擇以下列專業領域作為主要處理範疇:
離婚案件
因相愛而進入婚姻,但卻因為家暴、外遇、感情生變…等而走上了婚姻盡頭。相信這是許多人都不願意發生的憾事。在走上離婚訴訟這一途之前,如雙方已能夠就離婚方向有所共識,則可透過協調方式達成兩願離婚。因為許多案件都有舉證不足的問題,公正第三人的見證,能幫助您有效避免無法舉證或各說各話的窘境。此外,除了結婚見證,因風俗民情考量,一般民眾即便親友也通常不願意擔任離婚見證人,律師基於職務上之要求,可受託擔任離婚見證人。然而,若雙方對離婚之細節無法達成合意,則雙方勢必對簿公堂,在您面臨離婚這項難題之前,我們擁有豐富實務經驗及法律知識,能夠清楚了解您自身的處境,並就您握有之證據資料為您提供最完善的建議及規劃!若雙方皆有離婚共識,可請離婚律師撰擬離婚協議書,並協助確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否與法律牴觸而無效,避免有所其他爭議。在離婚調解的過程中,離婚律師會以捍衛當事人利益為立場,進而協談有利的離婚條件。若協調後特殊情況需進入訴訟離婚階段,離婚律師會協助提醒蒐集有效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攻防對策。
子女親權
親子關係案件,如親權之酌定及改定,子女會面交往“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扶養事件等種種事件,親子非訟事件,如未成年子女扶養之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變更子女性氏、交付子女及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均於屬廣義的親權事件。權利,而得法律上範圍內對於子女身心進行支配控制權限,並得就子女財產進行管理權利,另一方面對於父母一方亦屬一種義務,法律上要求父母對於子女身心及財產應盡最佳利益之注意義務,因此,一方阻礙他人行使親權,他方得請求法院返還子女予共同行使之狀態。夫妻離婚、分居紛爭時,子女親權該歸屬於誰是十分常見之問題,法律上要求父母共同行使,若無法共同行使則由雙方約定,無法約定則由法院判定。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雖已約定,但約定不利於子女均由法院作最後決定。法院於子女親權歸屬之審理時會以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前提下來決定親權由誰行使,因此在訴訟中如何爭取子女親權,如何使法院認為我方是最適合擔任親權行使者則非常重要。夫妻衝突,最無辜的莫過於孩子,守護孩子的幸福未來,我們為您做最強而有力的後盾。家事紛爭百百種,最常見的就是當對方刻意阻擋您探視孩子時該如何改定或酌定親權的行使者,以及對方遲遲不付扶養費時該如何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我們在書狀內詳述雙方照顧子女之狀況外,協助擬定暫時之會面交往方案,使法院於訴訟中雙方就子女之會面交往有個方向依循,並於法院所安排之社工訪視中告知訪視時應注意之事項,且在社工的訪視報告表達我方之立場,積極爭取親權,得按照法院所安排之時間與子女會面,使子女能在父母的關愛下成長。親子感情的是非難以論斷,清官難斷家務事,當事人有時會有情緒性舉止,合理適當表達都是人之常情,法律面就交給律師處理,法官還是會依法審判。案件是求勝訴不是求快,當事人不用每次開庭都到,日子依然要正常過,不需要將專注力全神貫注,自己的工作、健康顧好,才能做為孩子堅強的靠山。子女親權即是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身心及財產監護、照護之權利義務,一方面是現實管領子女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同居生活、扶養費
夫妻生活不免與金錢有關,因此在法律上夫妻皆負有維持對方的生活之義務,此一義務絕非僅達必要生活水準,而是應給與他方家庭生活水準相當之費用,因此,縱使走向分居之夫妻,為了照顧子女生活,可以請求履行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又離婚免不了談到金錢,贍養費一詞是絕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想到能夠向對方請求的,而贍養費之請求目的在我國實務上並不容易,蓋如何證明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實際上是個難題。在離婚案件之處理上,最首要的問題是離婚後夫妻間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除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透過事前規範,避免婚後財產形成,或便於追索對方婚後財產,離婚時清楚計算夫妻雙方扣除債務後之婚後財產,以及在訴訟中如何主張與證明即為重要。
家庭暴力
當家庭成員或情侶間發生家暴情事時,除了報警外,亦會想到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身安全。保護令依照緊急程度來做區分,總共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急保護令。透過三種不同之保護令來保護家庭成員。家暴的種類也不僅僅只有身體上之傷害,言語上及精神上之傷害亦屬家暴之範圍。我們聲請書狀及法院開庭中詳述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狀況,並以證據佐證,證明被害人有持續受到家暴之危險,最終法院核發保護令,我們便運用專業能力聲請暫時保護令,使被害人家庭成員或情侶能夠迅速受到保護令之保護,不再受到人身安全之威脅。
成年監護權
我國成年監護制度於97年廢除禁治產宣告制度之後,改以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者並行之制度。此二元制度使得當事人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是否會影響其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得依個別程度輕重有再加以區分的可能,而更能尊重當事人之人格自由,並不再以禁治產宣告一體剝奪其行為能力。在尊重個人人格的精神下,以一元制之成年輔助,因應個別受輔助人的需求,以必要性與補充性為原則,給予其法律上適當的輔助,並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指引下,加強對於人身管理相關措施之規範。在尊重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的自我意志,則相較於財產管理,對於人身管理上更應有相應之配套措施,以維護其權益,而正也應是我國成年監護制度再次修法之重要目標。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所建構最重要得法律制度。過去,在當事人失能後,由法院裁定監護人,過程曠日費時也有許多問題產生。「意定監護」就是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扶養費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所謂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扶養程度又分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的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而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為生活保持義務,自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給付能力,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又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除食衣住行育樂之日常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受扶養權利者患病時,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亦為維持生活所需要之費用。另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之順序,以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並應各自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此觀諸民法第1116條之1、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1117條等規定甚明。再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