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有什麼特點?配偶欠債你要還嗎?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現行法下的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在約定財產制中,夫妻可以選擇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下,若夫妻未作特別約定,則默認採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但在財產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不包括無償所得和慰撫金)將平均分配。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在家務和子女照料方面所做的贡献,即便他们没有正式工作也应当得到合理的分享。

律師回答: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事,有時還是兩個家庭的事,甚至是關於財產規劃與管理的大事。婚姻若要長久經營下去,財務問題絕對是雙方無可迴避的功課,以下我們透過幾個問題,與大家討論民法中「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為何?

 

現行法上的夫妻財產制

 

何時可以選擇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一對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用契約決定兩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時的財產制度。這契約依照法條規定,只能選擇要採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沒被現行法條所規定的財產制則無法採用。

 

關於普通法定財產制雖係約定財產制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蓋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不明何謂夫妻財產制;或雖知悉夫妻財產制,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以致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當事人即使知悉夫妻財產制應訂立何種內容,但因尚未經歷實際的婚姻生活,夫妻如何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毫無把握。故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通常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三種類型,夫妻可於婚前以婚前協議的形式,或是於婚後再行簽訂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中的一種,但不得自行創造獨有的夫妻財產制,免得危害社會上的交易安全,而如果夫妻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則會適用通常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約定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

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兩人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合併成共有財產。共有財產不足以還債時,有義務先拿出特有財產幫忙償還。財產關係消滅時會先拿回訂約時各自的財產,剩下的財產再平均分配。

 

約定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

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財產狀況於婚前或婚後沒任何差異,各自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債務也必須各自清償。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無管理或分配問題。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如果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在此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如果有民法第1010條的情況時,法院也會因為夫妻其中一方的請求,將夫妻財產強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也是夫妻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最常見的情況。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民法親屬】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預設值,沒有依照契約來做財產制約定的夫妻都會被默認為採用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夫妻雙方能自由管理與運用各自的財產,財產關係消滅時就婚後財產的部分(不包括無償所得和慰撫金)平均分配。

 

在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產制,因當時聯合財產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均屬夫所有。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以前購置的不動產,縱使登記妻的名義,該不動產仍屬夫所有。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第六條之一規定,前開不動產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前,如果夫妻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即應依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即該不動產屬妻之原有財產。因此凡是登記名義為妻所有的不動產,不論其何時結婚、何時登記,皆由妻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中,對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有大幅修正;明文規定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惟如夫或妻之財產,無法界定究為婚前所有或婚後取得時,在無反證之前,均先推定為婚後財產;至於無法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婚後分別共有之財產。

 

平分的規定是用來保障在結婚時可能為了照料子女或打理家務才辭去工作的家庭主婦/夫,即便他們沒有正職工作,但不能因此抹煞掉他們對婚姻與家庭的貢獻,照法律規定還是要分一半的婚後財產給他們。

 

配偶欠債要還嗎?

 

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下的債務責任:

夫妻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個體,不須承擔配偶的負債。在分別或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的債務也由個人「各自」負責。如果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所以,如果配偶是個卡奴或是為人作保,或做生意欠債,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只有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要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夫妻各自對個人債務負責,不需承擔對方的負債。如果一方選擇用自己的財產幫助另一方償還債務,則有權隨時要求對方償還該筆款項。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夫妻雙方在財務上的獨立性,減少了因個人財務問題導致的家庭矛盾。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負責的只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共同財產制下的債務責任:

至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所以,是夫或妻個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就「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上夫或妻的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但請求清償的順序由債權人自由決定。

 

債權人可以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提出償還要求,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還可以進一步要求使用各自的特有財產。債權人在追索債務的過程中,可以自由選擇先向哪部分財產請求償還。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0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34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46條=民法第10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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