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法定財產制?何以可以改用分別財產制?
問題摘要:
法定財產制是目前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度之一,其主要特點包括:將夫妻婚前的財產和婚後的財產分開,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參照)。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參照),保有相當的獨立自主性。法定財產制避免了一方的債權人查封另一方的財產,保障了夫妻財產的相對獨立性。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有權要求剩餘財產的合理分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參照)。無需書面契約或登記:相對於其他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不需要特別的書面契約或登記手續(民法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八條參照)。這些特點使得法定財產制成為許多夫妻的首選,因其便捷性和保護個人財產的能力。
律師回答:
在剛步入婚姻時,雙方都是深愛著彼此,或許會覺得談錢傷感情,因此不會特別考慮婚後的財產分配方式。然而我們都知道,婚姻總是會面臨許多考驗,隨著時間進行,慢慢有許多問題浮上檯面,引發夫妻間的爭吵。夫妻財產制存在的目的,就是盡量避免雙方因為財產的問題而發生糾紛,有利於維護關係的穩定。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初期確實可能因為對彼此的信任而忽略財產分配的重要性。但隨著婚姻的進行,財務問題往往成為導致矛盾的重要因素。法定財產制提供了一種保障機制,可以在夫妻關係破裂時保護雙方的財產權利,特別是在沒有預先協商具體財產處理方式的情況下。
法定財產制確實是一種簡單而有效的財產管理方式,尤其是在夫妻未事先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這種制度的設計旨在平衡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並且在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提供一個公平的財產分配機制。
法定財產制的主要特點
台灣大多數夫妻在結婚時沒有採用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需要特別登記,沒登記的狀況下都會被默認為「法定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參照)。
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區分: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1005條參照)。且法定財產制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08條參照)。
婚前與婚後財產的區分: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參照)。現行法定財產制主要將財產之種類分為婚前之財產與婚後之財產。
財產推定:
若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之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而在婚姻過程中所生之孳息,亦視為婚後之財產。在婚姻關係中,雙方亦可約定改用約定財產制,反之,若夫妻雙方原使用約定財產制者,亦可改定為法定財產制,其原約定財產制之財產,則視為婚前財產。
財產的獨立管理與處分:
因此,在法律上即不會產生夫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妻之財產或妻之債權人卻可查封夫之財產的不公平現象。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民法第1018條參照);讓夫妻對於自己之財產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此外,夫妻尚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條之1參照)。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只有在法定財產制之下,才可以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夫妻離婚、一方死亡等狀況,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剩餘財產的差額要平均分配。如果財產是無償取得,例如父母贈與或是繼承,是不包含在剩餘財產的範圍之中。
在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最常發生的情況就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在婚姻中另做約定財產制契約—婚後財產(資產和負債合計)如果是正數,財產較多的一方,要把雙方差額的一半給對方。但像是繼承而來的財產、精神慰撫金,這種不會因為對方在婚姻中有所貢獻而得到的婚後財產,計算時就完全不用算進來。此外,如果覺得對方的貢獻根本不到一半,也可以請求法院酌減(民法第1030條之1)。
改用分別財產
對於採法定財產制或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在遇有足以影響夫妻財產權益時(如在對方有脫產等影響雙方信賴基礎之行為),得依民法1010條之規定為分別財產制。,具有相當之強制性質。
「考量夫妻情感破裂,不能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互相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而設,且明定夫妻雙方均得為請求,可見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為該項請求。」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613號判決)
這種變更通常是基於以下幾種情況:
情感破裂:夫妻之間的信任和情感基礎受到破壞,無法繼續維持正常的婚姻生活。
分居:當夫妻雙方實際上已經分居超過一定時間(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六個月),且無望恢復共同生活。
財產保護:一方可能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處理共同財產,如脫產,使得另一方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
民法第1010條的實施目的在於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尤其是在一方行為可能損害另一方財產安全的情形下。這項規定提供了一種法律手段,使得受影響的一方可以要求改變財產制,以避免進一步的財產損失。
當夫妻的共同生活已經無法維持,且雙方已經不再信任對方時,允許改用分別財產制是合理的。這樣可以讓每個人管理自己的財產,減少因財產問題引發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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