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約定財產制?有什麼優劣點?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約定財產制在民法中提供了夫妻更多的財產管理選擇,主要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形式:共同財產制: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一般合併為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夫妻共同管理這些財產,且一方欲處分共同財產時,通常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分別財產制:夫妻保有各自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結婚不影響各自財產的性質和所有權。選擇約定財產制需要擬定夫妻財產契約,並且該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且在必要時需要向管轄法院辦理登記,以保障第三人的權益。相對於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的程序更複雜,但它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和個人化選擇。

律師回答:

法律上的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若夫妻雙方沒有特別說明要如何處理財產就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也可以共同約定,要實施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乃夫妻不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另行特別約定彼定此財產應適用之財產制度。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可分為兩種:一為共同財產制,一為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註: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參照)或夫妻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參照)。

 

夫妻共同財產制根據民法1031條所訂立,通常選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因可能是雙方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或是夫妻共同創業。

 

主要特色為夫妻雙方除特有財產,其餘財產均為共同財產。

 

共有財產的定義為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財產及所得,均需合併為共同財產,又或是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或其他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作為共同財產(這種情況稱為所得共同財產制)。

 

特有財產根據民法第1031條之1第一項: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物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物品,又或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以書面聲明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本特徵

財產分類:

夫妻的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和特有財產。共同財產是婚後雙方所得的財產,除非明確屬於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根據民法第1031條之1的定義,包括: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物品。

由夫或妻單方收到的贈品,並且贈與人以書面形式聲明為特有財產。

財產所有權:

除特有財產外,婚後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條)。

在“所得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可以約定僅將勞力所得作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則不列入共同財產範圍(民法第1041條)。

 

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需要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一方想要單獨處置共同財產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這種安排強調了夫妻之間的共同決策和合作。

特有財產:各自獨立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對方同意,體現了夫妻在某些個人財產上的獨立性。

 

債務的處理:

共同財產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如果一方用其特有財產來償還共同財產的債務,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特有財產債務:由特有財產清償。如果一方用其特有財產來償還另一方的特有財產債務,同樣可以請求補償。

婚姻關係結束時的財產分配:

 

婚姻關係結束後(如離婚或一方去世),雙方會各自取回特有財產,同時共同財產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配(各取一半)。這種機制確保了在婚姻關係終結時,雙方都能公平地獲得共同財產的分配。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夫妻應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情況來分擔家庭生活費用。這種安排既尊重了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承認了家庭勞動的價值。

共同財產制的法律效力與挑戰

 

債權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選擇通過共同財產或一方的特有財產來請求清償債務,這為債權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也可能對夫妻中的另一方帶來一定的風險。

 

婚姻中的財產獨立與依賴:

共同財產制強調夫妻之間的經濟合作和依賴,這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夫妻關係的緊密性,但也可能在夫妻關係破裂時引發財產分配的糾紛。

 

法定與約定財產制的選擇:

雖然共同財產制在很多情況下能夠促進夫妻之間的合作,但夫妻也可以選擇通過契約來採用不同的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以更好地符合他們的具體需求。夫妻通常會選擇共同財產制是因為有共同的經濟目標,如共同創業或積累財富。這種財產制度在確保雙方平等參與經濟事務方面有明顯的優勢。夫妻應在婚姻初期討論並明確財產制的選擇,避免在婚姻關係出現問題時因財產問題引發爭議。在一些複雜的財產和債務情況下,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可能更為有利。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深入理解,夫妻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護他們的財產,確保在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利益都得到適當的保障。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夫妻之一方欲處分共同財產應得他方之同意,其夫妻財產結合之程度較為緊密。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上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參照),亦即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分離,不因夫妻結婚而改變。 

 

夫妻財產分開制的主要特色為夫妻財產及債務各自獨立,與法定財產制不同的是,由於財產與債務從結婚到婚姻關係結束均為各自獨立,所以沒有財產分配問題,彼此債務各自清償,但法律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所以唯有家庭生活費用及家事勞動仍須共同分擔。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財產所有權獨立:

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不區分婚前或婚後財產(民法第1044條)。

這意味著即使在結婚後,夫妻的財產仍然各自獨立,不會因婚姻關係而合併。

 

財產的管理、使用與處分權:

夫妻各自擁有自己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分權(民法第1044條)。這確保了夫妻雙方在經濟上各自自主,無需對方同意即可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

雖然財產獨立,但夫妻在家庭生活費用及家事勞動上仍需共同分擔(民法第1018條)。

分擔的方式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況來協議,或者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債務清償責任:

夫妻雙方各自負責其個人的債務清償,這與法定財產制不同,在分別財產制下,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要求對方承擔自己的債務。

 

婚姻關係結束時的財產分配:

由於分別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始終是各自獨立的,因此在婚姻關係結束時,無需進行財產分配,也無法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分別財產制的適用與變更

分別財產制通常適用於夫妻雙方在婚姻初期選擇以財產獨立的方式進行財產管理的情形。

當夫妻一方有脫產或其他行為導致信任破裂時,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的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果夫妻選擇約定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必須擬具書面契約,並經法院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7條、第1008條)。

 

這意味著約定財產制手續相對複雜,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生效。

 

在《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若選用約定財產制,必須擬具夫妻財產契約,且其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民法第1007條參照),又非經向管轄法院辦理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第1項參照)。因此,約定財產制之手續較法定財產制複雜。近年來更因民法修正時,將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修改得益為完善,也造成選用約定財產制之夫妻呈現下降之趨勢。

 

分別財產制強調的是夫妻在財務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這對於那些希望在婚姻中保有財產自主權的夫妻來說,是一種合適的選擇。然而,無論選擇何種財產制,都應該事先充分了解其法律後果,以便在婚姻中有效避免潛在的財務糾紛。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約定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1-1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41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07=民法第10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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