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財兩失?對於悔婚者應如何處理?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大不治之病、惡疾、對方與他人訂婚等情況。解除婚約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婚約贈與物。然而,法院認為被害男子未能證明他曾贈送給女子的金飾及聘金,或者這些物品是因婚約而贈送的。因此,無法支持被害男子對女子返還金飾和聘金的請求。

律師回答:

男子上網結識某女子,互戴戒指訂婚。其後,被害男子控訴女子拿走金錢及金飾、聘金,一去不返,視同解除婚約;女子還與其他男人過從甚密,被害男子氣得提告,要求女子償還金飾、聘金。

 

婚約的性質與訂立

 

婚約是男女雙方基於結婚意圖而訂立的一種契約,屬於民法上的「不要式契約」,即不需要特定形式,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婚約的訂立在我國法律中被視為尊重民間習俗的做法,不需要書面婚書或聘金禮物即可成立。

 

婚約係指約定以將來結婚為目的之契約,而因婚約為不要式契約,男子與女子以口頭方式約定將來結婚,亦可成立婚約。

 

我國一般民間於結婚前素有訂定婚約之習慣,民法為尊重固有法制及民間習慣,乃將婚約規定於民法之中。法律上並未要求訂定婚約時,須書立婚書、須收受聘金禮物,亦即,現行法之婚約為不要式、不要物之諾成契約。

 

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及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現行法結婚的生效條件是採登記婚,已非儀式婚,而舉行了婚宴,但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所以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但可認為已有婚約。

 

解除婚約

訂定婚約後,如果發現雙方有個性不合或是因其他因素想解除婚約,可以依合意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方式使婚約關係消滅。解除婚約的方式如下:

 

合意解除:

男女雙方於訂婚後如果認為二人不適合結婚,例如:彼此個性不合、價值觀差異過大等等,雙方自可合意解除婚約。

 

法定解除:

依據民法第976條,當事人的一方,如果有法律所定下列事由,另外一方就可以請求解除婚約: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沒有不得已的原因,在約定的結婚期間,故意為被不願意結婚。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返還贈與物

婚約解除後,因訂立婚約所進行的贈與,如果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則贈與物應返還。常見的贈與物包括聘金、金飾、喜宴費用、婚攝費用等。

 

舉證責任:請求返還的一方須證明贈與是基於婚約訂立的情況。如果贈與是基於其他原因,如一般交往中的禮物,則無法請求返還。

 

返還標的:返還範圍包括訂婚所涉及的所有贈與物,如金飾、鑽戒、聘金、婚宴費用等。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意即法律規定,婚約不存在,則訂婚所為的贈與已無法律上原因,男方可請求返還聘金,

 

一般民間習慣,訂定婚約時,會有交換戒指或給付贈與物之儀式,婚約之一方當事人如再與他人訂婚、有故意遲誤約定婚期、重大不治疾病、惡疾等法定事由時,另一方即得解除婚約(民法第976條第1項參照),並可請求他方返還婚約贈與物(民法第979條之1參照)。

 

返還因婚約而給付的贈與物,如所支出的婚攝、新娘祕書、喜宴、聘金、喝茶禮、壓桌禮、買豬肉的豬平禮等費用,都是得以返還的標的,又如酒席費用、印喜帖、婚禮歌手與樂團、公婆鞋、十二禮及金飾等費用,也是應計入的返還範圍。

 

女子於訂定婚約後卻又與他人結婚,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男子得解除婚約,且男子因訂定婚約所為之贈與,亦得依民法979條之1規定請求女子返還。倘男女交往期間,所為之贈與僅係出於照顧他方、為討他方歡心等原因,而非基於訂定婚約時,並無法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故請求返還之一方,尚應舉證有婚約存在。

 

所謂「贈與物」,不以傳統習俗的聘禮為限,包括為增進當事人的情感,促使婚姻有效成立之一切贈與物,所以像本件的金飾和鑽戒等物品,也算是贈與物,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僅無過失之一方得請求

 

另依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即本身無解除婚約之法定事由且對他方有解除婚約之法定事由不可歸責),可向有過失之一方(即對解除婚約法定事由之發生可歸責)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977條參照)。

 

時效

 

要注意的是,請求返還的期間有二年消滅時效的問題,自婚約解除起算的二年內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過了二年時效消滅就無法請求了。又解除婚約後所生之婚約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及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僅有2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979條之2參照)。

 

-家事-親屬-訂婚-婚約-返還贈與物

(相關法條=民法第976條=民法第979-1條=民法第977條=民法第97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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