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是台灣人」,涉外離婚怎麼做?

09 Sep, 2024

問題摘要:

如果計劃離婚並且夫妻中有一方是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士,離婚程序會稍有不同,需要額外注意以下幾點:國內結婚,如果在台灣結婚並登記,離婚程序與台灣國民相同,包括協議離婚、裁判離婚等。國外結婚,在國外離婚:需要依據當地法律完成離婚手續,並通過我國駐外使館或認可機構驗證文件後,在台灣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在台灣離婚,若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需先辦理結婚登記後才能進行離婚登記,並額外需要驗證文件。大陸地區配偶的情況,大陸協議離婚,需要提供離婚公證書或調解書等文件,並經海基會驗證後才能在台灣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大陸判決離婚,需要提供離婚判決書,並經過大陸公證處、海基會驗證後,再向台灣法院申請認可,最後辦理戶政登記。不同的離婚情形會需要不同的文件驗證,例如離婚公證書、判決書等,並需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需要提供多份文件的驗證副本,例如在海外經駐外使館或認可機構驗證的文件。

律師回答:

近年在交通、通訊科技的進步下,地球村的概念早已普及,而臺灣的「跨國(異國、涉外)婚姻」比例也與日俱增;但跨國婚姻也面臨著許多問題,如:文化、價值觀、語言溝通、生活習慣......等差異,皆可能造成雙方無法繼續走下去!

 

涉外係指,如當事人之國籍、住所、標的物之所在地、行為地、履行地、事實發生地等,只要有一者與外國發生關連,其所構成之法律關係即具有「涉外因素」,從而,其法律關係即謂之為涉外法律關係。

 

家事事件法第53條: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100年5月26日修正施行。其中,就涉外離婚案件之修法,新法不再僅適用夫之本國法,基於兩性平權原則與彈性選法政策,明文在「國籍」、「住所」與「關係最切」三個順位之選法階段中,規定適用法律之順序。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不是台灣人,離婚的程序會與一般方式不同,且配偶是一般外籍人士或是大陸地區人士也有所不同。所需準備的資料及程序,通常會比一般離婚程序複雜,以下即分別向大家介紹。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辦理,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參照以上我國相關離婚法規與判決,可知我國涉及跨國婚姻時,將會依下列標準判斷,我國是否有管轄權?及適用哪國法律!

(一)國籍:夫妻之一方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協議: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提及未來涉及法律糾紛時,是適用哪國法律判斷?

(三)共同住所地。

(四)與夫妻婚姻生活關係,關聯性最高的國家法律。


 

請注意,一般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之程序均不相同!

 

如果兩個人結婚之後,除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事由,常見的如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第3款)。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第5款)。另關於雙方感情變差,而任何一對夫妻,處於相同情況下,都已經很難維持共同的婚姻生活,就是婚姻出現破綻。所謂的「破綻主義」,就是只要婚姻出現破綻,不論這個破綻是誰造成的,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但要在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法官才會判准離婚!

 

離境後迄今皆未有入境紀錄,兩造分居多年(3年),徒有婚姻之名,已無婚姻之實,難認被告尚有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則本件兩造間因被告上開之事由,不僅被告主觀上無婚姻維持之意願,夫妻關係就兩造客觀上應存之基本維繫及義務,亦已名存實亡,堪認兩造誠摯相愛之基礎早已動搖而不復存在,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此一事由之發生,顯然非可歸責於原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婚字第 419 號民事判決)

 

如果夫妻一方是外籍人士

首先要先確認,兩人是在「國內結婚」還是「國外結婚」;再進一步討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

 

國內結婚

如果是在國內結婚並辦理登記,就與一般國民相同,按照正常手續辦理即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都相同)

 

國外結婚

則要再區分是「國外離婚」還是「國內離婚」:在國外離婚:只要依據該國法律成立有效婚姻,並且依該國規定依法完成離婚手續,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也會承認離婚的效力。

在國內離婚:首先要先確認有沒有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沒有的話,必須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手續與登記。注意事項:在國外結婚者,要在我國補辦理結婚登記,或辦理離婚登記,在國外的結婚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在該國的駐外使館或政府認可的機構進行驗證,才能回到我國戶政機關辦理。也就是說,需要準備的資料會比一般手續多一份驗證資料。

 

國人與外籍人士辦理離婚登記流程

國內協議離婚

申請人:雙方當事人。

取得文件:離婚協議書(需有二名證人簽章)

 

國內判決離婚

申請人:當事人之一方。

取得文件: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

 

國外協議離婚

申請人:一方當事人(如在國外者,需委託他人申請)。

取得文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書約

 

國外判決離婚

申請人:當事人之一方(如在國外者,需委託他人申請)。

取得文件: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書(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戶口名簿

 

大陸地區人士

協議或調解離婚:持離婚公證書或調解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驗證後至我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判決離婚:持判決書等資料向海基會申請驗證,經驗證後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大陸離婚判決,再持離婚判決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委託他人辦理離婚登記

所需文件:委託書(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即使配偶有一方並非台灣人,瞭解上述的程序並備齊所需的文件,即使是跨國離婚也不用再煩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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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53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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