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分居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嗎?
問題摘要:
妻分居與離婚之間的法律關係和條件。分居本身並不足以直接導致離婚,但如果分居的原因符合重大且無法挽回的婚姻破裂,則可以提出離婚請求。這可能需要考慮雙方分居的原因、時間以及對婚姻維持的意圖。若分居已經導致夫妻關係疏離、無法共同生活,則有可能符合離婚的標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可以的,民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分居作為可能的離婚原因的法律詮釋。根據民法第1052條,離婚的理由分為特定事由(如通姦、虐待等)和重大的、難以維持婚姻的其他事由。當涉及到這些"其他事由"時,需要評估是否婚姻已經到達無法修復的地步。
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正當理由
根據民法第1052條,除了通姦、虐待等具體列舉的原因之外,還有一個較為廣泛的條款允許基於其他重大事由請求離婚。這包括了夫妻間的長期分居,如果分居狀態導致婚姻關係實質上已經破裂,而無法恢復。判斷是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需要根據客觀標準來評估。這意味著,法院會考慮如果一般人處於同樣的情況下是否也會認為繼續維持婚姻是困難的。這不僅僅依賴於當事人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而是要有實際上無法維持婚姻的客觀事實。
但單純分居當然無法請求離婚,但要審酌分居原因,是否符合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正當理由,則可請求離婚。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非可由當事人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參照)。
分居契約、分居與離婚請求
分居本身不一定直接導致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但長期分居可能成為考量婚姻是否已經破裂的一個重要因素。長期分居可能表明雙方之間存在深層的不和與溝通障礙,從而成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雖然分居自身是一種事實狀態,並非法定制度,但夫妻雙方可以透過書面協議來規範分居期間的各種事項,如財務安排和子女撫養權等。這樣的契約可以幫助管理分居期間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
分居夫妻一邊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在遵守最低限度的伴侶關係的規則上,一邊保持適度距離,各自獨立自主生活的意思。分居屬於婚姻決定之事項,因此可以書面做成分居契約書,不過分居畢竟只是一種事實上關係,並非法律上訂定的制度,沒有具體的規則,所以還是有可能因為雙方認知差異而使關係惡化。
長期分居可能導致夫妻之間的感情逐漸疏遠,生活完全獨立,情感上也漸行漸遠,此種情況可能會被視作婚姻已經破裂的證據。如果一方長期因堅持己見而與另一方分居,並且雙方的生活完全獨立,感情也因此疏遠到幾乎無法辨識,這種情況可能構成離婚的正當理由。
而長期分居,通常表示雙方有難以溝通之歧見,即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如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自均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明。而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果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疏遠,相互間缺乏基本的夫妻互動和支持,這可能被視為婚姻已經實質上破裂,從而成為請求離婚的合理基礎。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婚姻破裂的主張,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的居住狀況、交流的頻繁程度、以及任何試圖恢復婚姻關係的努力等。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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