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的透明度不僅是維持婚姻信任的重要基礎,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義務,民法民法第1022條的規定,夫妻有義務彼此報告財產狀況,因此若配偶拒絕提供財務資訊,則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法院介入,要求對方履行財產報告義務,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夫妻對於婚後財產負有報告義務,若在訴訟過程中拒絕提供財產資訊,或故意隱匿、銷毀財務證據,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推定對方所主張的財產狀況為真實,這項規定不僅減輕財產較少一方的舉證負擔,也防止財產較多一方利用資訊優勢來規避財產分配義務,因此,在財產分配訴訟中,誠實提供財產資訊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確保公平分配的重要保障,若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應立即向法院主張,並請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和配偶適用法定財產制,但配偶從來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這樣的情形該怎麼辦?其實民法民法第1022條的規定,夫妻對於婚後財產負有報告義務,換句話說,夫妻雙方有責任互相告知彼此的財產狀況,這並不是單方面的權利,而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無論哪一方,都不能刻意隱瞞或拒絕透露自己的財產情形,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許多配偶因為個人財務習慣、隱私考量或其他因素,不願主動向對方揭露自己的財產狀況,甚至有些人刻意隱藏收入或資產,讓另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完全沒有財務透明度,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解決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民法第1022條的規定,不僅賦予夫妻彼此財產報告的義務,還提供法律依據,讓一方可以透過正式法律程序請求另一方履行此義務。

 

實務上確實有人因為配偶拒絕提供財產資訊,而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對方依法報告婚後財產狀況,這樣的作法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較為罕見,但在離婚訴訟或剩餘財產分配爭議時,卻經常被運用,尤其是在涉及財產分配時,一方若無法得知對方的財產狀況,便難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因此,若配偶長期隱瞞財產資訊,甚至有可能涉及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那麼透過法院的介入,將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在法律上,法院可以要求對方提交財產相關資料,例如存款紀錄、不動產登記、投資帳戶、稅務紀錄等,以確保財產狀況的透明度,而如果對方拒絕報告,法院也可以依照程序,進一步調查其財產狀況,以防止財產遭到隱匿或轉移。

 

除透過法院請求配偶報告財產狀況外,還有其他方式可以確保財務透明,例如夫妻可約定共同管理財務,設立聯名帳戶,確保雙方對家庭財務的使用有一定的監督權,若配偶仍然拒絕公開財務資訊,那麼建議可以尋求法律協助,或考慮是否透過財產契約來確保自身的權益,例如改採分別財產制,以確保個人財產不會受到對方財務行為的影響,特別是在發現配偶有隱匿財產、惡意負債或不合理的財務管理時,應該儘早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未來發生爭議時無法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夫妻對於婚後財產負有報告義務在訴訟上意義

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並非課與不負舉證責任一方之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必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欲證明待證事項之證據為他造持有,而他造有將該證據滅失、隱匿或其他妨礙負舉證責任一方使用時,始得謂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可認為因有本條規定,夫或妻於訴訟中負有提出相關事證之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報告或說明,法院可依上開規定,認定為真實。

 

夫妻對於婚後財產負有報告義務,在訴訟上的意義極為重要,特別是在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糾紛或離婚財產訴訟中,這項義務不僅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也影響法院的證據認定及判決結果。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婚後財產應負有誠實報告的義務,以確保財務資訊的透明性,然而,在許多夫妻財產訴訟案件中,常發生一方拒絕提供財產資訊,甚至故意隱匿、銷毀證據,以規避財產分配義務,對此,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提供一項重要的法律機制,若當事人因妨礙對方使用證據,而故意滅失、隱匿或導致該證據無法使用,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定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為真實。

 

若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無法取得關鍵證據,而該證據是由對造當事人持有,且該當事人故意隱匿、滅失或妨礙使用,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認定該事實為真實,這對於夫妻財產訴訟中的財產報告義務具有重大影響,意味著若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拒絕提供財產資訊,或試圖隱匿財產,法院有權推定對方所主張的財產狀況為真實,從而影響最終的財產分配結果。

 

這項規定的實務意義在於,若夫妻一方試圖透過隱匿財產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另一方無須自行負擔過高的舉證責任,法院可依據對方未提供財產資訊的行為,直接認定財產分配應該依照對方主張的數據計算,這對於經濟較弱勢的一方特別有利,因為在許多財產訴訟中,財務資訊通常掌握在財產較多的一方手中,若該方拒絕提供財務資料,則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推定其財務資訊對不利於該方的方向發展。

 

舉例而言,若夫妻在離婚後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而一方聲稱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積累大量財產,但該方拒絕提供銀行帳戶、投資紀錄或房地產資料,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推定該方確實擁有這些財產,並據此進行財產分配,同樣地,若一方故意將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或以低價賣出資產來規避財產分配,法院亦可依據該條文推定財產轉移屬於規避行為,並將該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此外,在財產糾紛訴訟中,若一方拒絕提交財產清單、銀行對帳單、投資報表等關鍵文件,另一方可向法院主張對方未履行財產報告義務,並請求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推定對方所隱匿的財產確實存在,這也意味著,法院在財產案件中,將不再單純依賴原告的舉證能力,而是透過推定規則來確保財產資訊的透明度,並防止不誠實的當事人利用資訊不對等來規避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院可依此規定進行推定,但若隱匿財產的一方能夠提供合理理由,說明其未能提供財產資訊的正當原因,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文件遺失,或因財產變動導致資料無法即時提供,則法院仍會審酌整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此推定規則,因此,當事人在財產訴訟中,應誠實提供財務資訊,並確保所有財務紀錄完整,避免因隱匿或銷毀證據而影響自身的財產分配權益。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民法第10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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