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
問題摘要:
一般情況(協議離婚、夫妻財產制終止),財產價值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或死亡)為準。判決離婚的情況:財產價值以起訴時為準,避免訴訟過程中財產價值變動影響分配公平性。故意脫產的財產,財產價值以脫產當時的市價計算,防止一方透過資產轉移規避財產分配。涉及惡意低價交易的第三人,若第三人明知並配合脫產,法院可以要求其返還財產或補償不足的財產價值。因此,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應注意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並確保財產的完整性,避免因不當財產轉移影響應有的財產權益。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財產的計算方式依據財產種類有所不同,存款按銀行帳戶餘額計算,股票與基金則以離婚訴訟起訴當日的市場價格計算,債權則依債權金額確定價值,而不動產則需透過市場行情評估價值,法院不會強制將不動產直接分割給雙方,而是採取換算價值後,由取得不動產的一方支付相應金額的方式進行分配,若發生惡意脫產的情形,則財產價值將以處分時的價格作為計算基準,此外,法院在評估不動產時,會委託專業鑑價機構進行市場價值評估,而不會以公告現值作為分配依據,因此,當事人在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應特別注意財產的計算時點與評估標準,並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若有不合理的財產轉移,應儘早透過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將該財產納入分配範圍,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財產的計算時點及其價值評估方式至關重要,不同類型的財產有不同的計算標準,而法院在審理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會依據特定原則來確定財產價值,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計算價值時點
在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中,財產的價值通常會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價值為準,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的財產狀況。然而,若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計算的基準點會有所不同,通常以起訴時的財產價值為準。此外,若涉及故意脫產的情況,則應以配偶轉移財產當時的價值來計算,以防止一方透過惡意手段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首先,計算價值的時點取決於財產制消滅的情況,如果是因為離婚,則應以離婚訴訟起訴時作為財產價值計算基準點,也就是說,法院會以起訴當日的財產狀況來評估分配範圍及價值,而不會考慮訴訟期間財產價值的增減,若是因為配偶死亡導致財產制消滅,則財產的價值應以死亡當日的市場價格計算,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財產在財產制消滅時有一個固定的價值計算基準,避免因時間拖延導致財產價值變動影響分配,然而,若配偶在財產制消滅前有惡意脫產的情形,例如刻意將財產低價轉讓給親屬、無償贈與或其他規避財產分配的行為,則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據財產處分時的價值來計算,確保該筆財產仍能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以防止財產較多的一方透過脫產來規避應負擔的財產分配義務。
一般情況: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夫妻財產制通常在以下情況下消滅:
離婚成立時(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
一方死亡
夫妻變更財產制度(如改為分別財產制)
在這些情況下,財產的價值會以法定財產制消滅當時的市場價格來計算。例如,若夫妻於2025年正式離婚,則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應以2025年時的財產價值為準,而不應回溯至更早的時間點。這是因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可能發生價值變動,例如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股票漲跌、存款利息累積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最終的財產總額,因此法律通常以財產制終止時的價值來計算,以確保公平。
判決離婚的情況:以起訴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768 號民事判決:「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因判決而離婚,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基準,以提起離婚之訴時為準。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乃增訂『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時,其以起訴時為準』」。
如果夫妻離婚是透過法院訴訟進行,而非協議離婚,則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會有所不同。法院判決離婚時,財產的價值通常以「起訴時」的價值為準,而非判決確定時或離婚生效時。這是因為訴訟程序可能耗費較長時間,例如一方於2023年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直到2025年才判決離婚,若財產價值在這段時間內大幅變動,則若仍以判決確定時的價值計算,可能導致一方因時間延遲而遭受不公平的影響。
例如:A 先生於 2023 年提起離婚訴訟時,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某筆房地產價值為 1,000 萬元,但到 2025 年法院判決時,該房產價值上漲至 1,500 萬元,則法院會以 2023 年起訴時的 1,000 萬元作為財產計算基準,而不會考慮之後的市場變動。
這樣的做法可以避免某一方利用財產市場波動來影響財產分配,例如拖延訴訟以等待資產貶值,或在判決前故意增值財產後再主張較高的財產總額,這樣的規範有助於維持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若對方故意脫產,則以脫產當時的價值計算
如果配偶在離婚前故意轉移財產,以規避剩餘財產分配的義務,例如低價賤賣房產或無償轉讓給親友,則法院在計算應追加回來的財產時,會以「脫產時的財產價值」作為基準,而非離婚時的財產價值。例如:2022 年時,B 太太故意將市價 2,000 萬元的房產,以 500 萬元的低價出售給其親友,以規避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義務。
2025 年時,法院判決離婚,並查明該脫產行為。由於該房產在 2022 年的市場價值為 2,000 萬元,法院會以 2,000 萬元作為財產基準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而非以 2025 年的市場價值(即使房價可能上漲或下跌)。這項規定可以防止配偶透過惡意轉移財產來降低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數,確保公平分配。
特殊情況:對價顯不相當的財產轉移,第三人可能被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是以「對價顯不相當」的方式轉移,例如遠低於市場價格賣出,且第三人明知該行為可能影響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20條之1的規定,要求第三人返還該財產或補償財產價值。這可以防止夫妻其中一方與第三人串通,透過假交易來掏空財產,進而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具體價格如何計算?
存款與股票的價值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存款的計算較為簡單,直接以銀行帳戶內的餘額為準,但若是股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則需要根據市場行情來確定價值,具體而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應依據離婚訴訟起訴當日的收盤價計算,若股票在訴訟期間上漲或下跌,則法院仍會以起訴日當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算依據,而非以判決確定時的價值計算,對於尚未上市或上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則依據公司資產淨值來估算其市場價值,至於基金,則會依據基金淨值來評估當日價值,這些標準確保了金融資產能夠以當時的合理市價來進行分配,而不會因市場波動影響分配公平性,至於債權,例如貸款、借款或應收款等,則直接以債權額作為計算基準,不會受到市場價格的影響。
至於不動產的分配方式,若房屋或土地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則仍屬於該方所有,法院不會直接命令將房屋所有權分配一半給另一方,這是因為在法律上,不動產的登記權利屬於誰,仍然歸屬於該登記人,不會因離婚或財產分配而直接更改登記權利人,然而,該不動產的價值仍然需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因此,擁有不動產的一方需要將房屋或土地的市價換算成金額,並支付一半的價值給另一方,例如,如果房子價值 2,000 萬元,則擁有該房產的一方需支付 1,000 萬元給配偶,以達成公平分配,若房產擁有人無力支付現金,則須透過借貸等方式籌措資金支付給對方,若無法支付,法院可能會裁定拍賣該不動產,再依拍賣所得進行分配,然而,若沒有不動產的一方希望與對方共同擁有該不動產,則必須獲得對方的同意,法院不會強制將不動產轉讓為共有狀態,同時,法院亦不會允許當事人單方面要求「你把房子給我,我再分一半現金給你」的作法,除非雙方合意達成這樣的協議。
對於不動產的價值計算方式,法律上並不適用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課徵稅捐時,通常採用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而這些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因此,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法院會採用市場價格作為不動產的計算依據,具體而言,法院通常會委託鑑價公司進行專業評估,確定房屋及土地的實際市場價值,再依該價值計算應分配的財產數額,這種方式能確保財產分配符合市場實際狀況,避免因採用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導致財產分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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