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因酒駕判刑,可否以此為由請求離婚?行使上是否有一定之限制?

24 Feb,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的修訂,降低因犯罪請求離婚的門檻,使得因故意犯罪而遭判刑確定的配偶無法強制維持婚姻,保障無辜配偶的離婚權利,確保婚姻關係的公平與合理性,也使婚姻制度更符合社會現實,讓無過錯方能夠在受到重大影響時,擁有合法的途徑擺脫婚姻關係,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即使未能以故意犯罪判刑六個月以上為由請求離婚,仍可透過其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權益。總結來說,當配偶犯罪但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時,當事人仍有多種處理方式,包括透過協議離婚和平解除婚姻關係,或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其他法定離婚事由,或援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來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若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則他方得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此規定適用於各類故意犯罪的案件,例如夫妻一方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肇事逃逸罪」,則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所規範的離婚事由。從社會一般觀念來看,此類犯罪行為不僅違法,且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當事人因而承受精神上的痛苦,亦可能使婚姻共同生活受到嚴重破壞,因此,法律賦予無過錯方請求離婚的權利,以保障其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配偶因犯罪行為對家庭造成重大影響,使無辜的一方能夠透過法律途徑終止婚姻關係。然而,該條款的適用仍受到民法第1054條的時效限制,即請求離婚的一方須在知悉此情事後一年內,或自犯罪事由發生後五年內提出離婚訴訟,否則將喪失依此條款請求離婚的權利。這項時效規定旨在防止一方長時間不行使離婚權利,導致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也確保法律的安定性。

 

因此,在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的情況下,另一方若有意終止婚姻關係,應當及早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以免因時效逾期而喪失依該條請求離婚的機會。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審酌犯罪行為的性質、對婚姻關係的影響,以及無過錯方是否因該犯罪行為而遭受難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若法院認為該犯罪行為確實嚴重影響婚姻共同生活,則通常會判准離婚。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看,若犯罪行為涉及嚴重違反社會秩序或對家庭造成重大影響,如家暴、詐欺、毒品犯罪等,法院更傾向於認定其符合離婚事由,從而支持請求人之離婚請求。因此,若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應及時行使離婚權利,並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訴訟,以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影響。同時,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準備相關證據,例如判決書、羈押通知書、執行刑期證明等,以佐證犯罪事實及其對婚姻關係的影響,提高法院准許離婚的可能性。

 

涉及離婚事由有:

民國96年05月23日修正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如下:「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四)於修正後,並無須如同過往須判斷犯罪是否為不名譽之罪,只要故意犯罪且經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他方配偶即可以此向法院請求離婚。

 

離婚請求權之除斥期間:

民法第1054條:「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86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為離婚請求權之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性質不同,關於消滅時效中斷及不完成之規定,無可準用。」民法第1054條針對因夫妻之一方犯罪,他方請求離婚,設有期間之規定,於另一方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且該規定屬除斥期間之規定,於期滿,該權利即為消滅,無論另一方是否有此抗辯,法院於審理時均應主動調查,如除斥期間已,即不得再以此判決離婚。

 

如沒有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如何處理?

如果配偶因犯罪但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則無法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請求裁判離婚,因為該條文明確規定,須符合「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的條件,若刑期未達六個月或未確定,即無法單獨依此條請求離婚。然而,這並不代表無法解除婚姻關係,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處理。首先,當事人可考慮以協議離婚的方式來終止婚姻關係,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基於合意而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方式,這是最迅速且成本最低的離婚方式,若雙方對離婚一事已達成共識,則可直接至戶政機關辦理,無需法院介入。

 

然而,若配偶不願意協議離婚,則當事人需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例如民法第1052條第1項其他款項所列之法定離婚事由,或依據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條款請求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規定,除故意犯罪並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外,尚有其他可作為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施加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達一定期間、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或對家庭生活負擔義務,以及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等,因此,若配偶雖有犯罪行為但未達六個月刑期,仍可依據其他法定離婚事由來請求離婚,例如,若該犯罪行為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則可依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施加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規定提出離婚訴訟。

 

再者,若配偶長期未履行夫妻義務,例如不願意共同生活、惡意遺棄家庭,則亦可依據相關條款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准予離婚。此外,若當事人無法完全符合法定離婚事由的條件,仍可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該條文規定,若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則無過錯方仍得請求離婚,這是一種較為彈性的規定,可適用於無法歸類於特定法定離婚事由但確實已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情形,例如配偶雖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但其犯罪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嚴重影響,例如詐欺、吸毒、賭博、財務管理不當等,使得婚姻難以繼續維持,則當事人可依據該條請求離婚,法院會依據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來判斷是否准許離婚,因此,當事人若想要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終止婚姻,應準備相關證據,例如配偶犯罪的判決書、犯罪紀錄、生活影響的證據,如家暴通報、警方報告、財務問題的證明等,以支持自己的離婚請求。另一方面,若因配偶犯罪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當事人亦可透過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該條規定,若權利受不法侵害,受害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若配偶的犯罪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導致離婚,則無過錯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將具體情況裁量是否准許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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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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