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憑驗傷單訴離 未必判准
問題摘要:
驗傷單雖然是法院審理時的一項證據,但並不能單獨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法院仍會要求妻子進一步舉證,證明傷勢是由配偶所造成,並且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此外,即便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的分配也需視妻子是否有提出請求,且夫妻財產分配僅適用於婚後所得,婚前財產並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並不會僅憑驗傷單就直接判准離婚,而是會要求當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來佐證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並且施虐行為已經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若僅發生過一次肢體衝突,而雙方仍維持基本的婚姻互動,則法院可能會認為婚姻仍具有修復的可能性,而不會輕易判決離婚。相反地,若婚姻關係已經徹底破裂,雙方無法溝通,甚至長期分居、冷漠相對,則即使沒有明顯的家暴行為,法院仍可能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而判准離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從整體婚姻關係的狀況來評估,而不會單憑一張驗傷單或單一暴力事件就作出判決。夫妻財產的計算與分配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並非單純將所有財產平均分配,而是根據婚後所得財產的剩餘部分來計算應分配的金額。具體步驟包括先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剔除繼承、贈與及負債,然後再比較雙方的財產差額,最後由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求財產較多一方支付差額的一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妻子最近鬧離婚,而自己並不想離婚,然而妻子聲稱要用驗傷單來逼迫離婚,這讓自己擔心如果事情鬧上法院,法官是否會僅憑一張驗傷單就判准離婚?如果真的被判准離婚,財產是否會立即被對方分去一半?還是法官會根據驗傷單的內容來決定?另外,妻子已經決定聘請律師處理離婚訴訟,自己是否就一定會敗訴?這些問題讓自己對於即將面對的官司感到不安。
離婚
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應當建立在誠摯的相愛與相互尊重之上,若這樣的基礎未曾動搖,即便偶爾發生口角爭執,甚至一時情緒失控動手毆打,仍難以單憑此類事件即認定構成虐待。然而,若夫妻關係已經嚴重惡化,長期冷漠相對,甚至缺乏基本的關懷與互動,即便雙方從未發生肢體衝突,這樣的狀態仍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在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法院必須從整體婚姻關係的狀況來評估,而不能僅依據毆打次數的多寡來作為判斷標準。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綜合考量夫妻關係是否仍有修復的可能,並審查是否已經達到婚姻無法維持的程度,而非僅依據單次暴力事件來輕率認定虐待成立。
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相對,縱從不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為觀察,以斷定其有無。而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之多寡,資為唯一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
當夫妻之一方對另一方施加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狀態,並因此產生無法彌補的破裂,即可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應當基於兩性平等的立場,確保婚姻關係中的人性尊嚴,並應根據當事人的社會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來進行判斷。換言之,法院不僅會關注當事人是否遭受身體上的傷害,也會考量精神上的折磨是否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例如長期言語辱罵、情緒勒索、冷暴力、限制行動自由或剝奪經濟資源等,這些行為若已經嚴重影響受害方的心理健康與生活品質,則法院可能會認定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進而判准離婚。
驗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為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356 號判決)。
法院在審理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案件時,主要會從三個方面來進行評估,第一,夫妻之一方是否使他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第二,該行為是否已經嚴重侵害受害方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第三,夫妻之間的誠摯關係是否已經完全動搖,導致婚姻無法再繼續維持。這樣的標準顯示,法院在判斷虐待是否成立時,不會僅依據單一事件,而是會透過婚姻整體狀況的分析來綜合判斷施虐行為的持續性、嚴重性,以及受害方是否已經無法再忍受這樣的婚姻生活。如果受害方因長期遭受配偶的身體或精神虐待,導致心理創傷、焦慮、憂鬱,甚至影響正常社交與日常生活能力,則法院較有可能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進而判准離婚。
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是否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須以夫妻之一方是否使他方身體上或精神上受有不可忍受之痛苦?有無侵害他方之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其夫妻間之誠摯基礎已否動搖為斷(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 1841 號判決)。
然而,在涉及家暴案件時,驗傷單雖然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時的補強證據之一,但並不能單獨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因為驗傷單僅記載受傷部位與傷勢程度,卻無法證明傷勢是由誰所造成的。因此,即便妻子在訴訟過程中提出驗傷單,法院仍會要求她提供更多證據,例如人證、物證、錄音、簡訊記錄等,來證明她所受到的傷害確實是由配偶所施加的。如果當事人與妻子有子女,法官可能會傳喚小孩作證,詢問其父親是否真的對母親施暴,是否經常有家暴行為,以及夫妻之間的相處狀況。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小孩,則法院將根據妻子所提供的其他證據來判斷是否確實存在家暴行為,並決定是否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重大理由。然而,即便確實曾經發生過肢體衝突或爭執,法院仍不會輕易就此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而會審慎評估整體婚姻狀況,判斷是否存在足以認定婚姻難以繼續維持的重大事由。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並不會僅憑驗傷單就直接判准離婚,而是會要求當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來佐證婚姻已經無法維持,並且施虐行為已經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若僅發生過一次肢體衝突,而雙方仍維持基本的婚姻互動,則法院可能會認為婚姻仍具有修復的可能性,而不會輕易判決離婚。相反地,若婚姻關係已經徹底破裂,雙方無法溝通,甚至長期分居、冷漠相對,則即使沒有明顯的家暴行為,法院仍可能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而判准離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從整體婚姻關係的狀況來評估,而不會單憑一張驗傷單或單一暴力事件就作出判決。
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財產分配的問題,許多人誤以為法院一旦判決離婚,雙方的財產就會立即對半分配,實際上,是否進行財產分配,須視妻子在訴訟時是否同時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如果妻子並未在訴訟中提出財產分配的請求,法院不會主動介入財產分配問題。但如果妻子提出財產分配的請求,也不必過度擔心,因為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分配,僅適用於婚後所得財產,而婚前的個人財產並不會被納入分配範圍。因此,如果自己在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例如房屋、存款或投資,這些財產將不會因離婚而受到影響,而婚後雙方共同累積的財產,則才會依據《民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則來進行分配。
在夫妻財產分配的程序中,首先需要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這是整個財產分配的基礎。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才會納入計算範圍,而繼承所得、無償贈與的財產以及慰撫金等則依法不得算入,因為這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受夫妻財產分配制度的影響。此外,計算一方的剩餘財產時,還必須將負債扣除,才能得出真正的剩餘財產數額。其公式如下:(婚後財產 – 繼承、無償贈與、慰撫金 – 負債 = 剩餘財產)。舉例來說,若配偶之一方在婚後累積了500萬元的財產,但其中200萬元來自於繼承,且尚有50萬元的負債,則其剩餘財產應為**(500萬 – 200萬 – 50萬 = 250萬)**,此數值即為該方的剩餘財產。
當雙方的剩餘財產計算完成後,下一步則是計算剩餘財產的差額,並進行平均分配。此步驟的計算公式為:(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 – 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 ÷ 2 =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值。依據法律規定,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向對方請求差額的一半,確保雙方在離婚後的經濟狀況不會因婚姻關係的結束而出現過於極端的不平衡。例如,若丈夫的剩餘財產為600萬元,而妻子的剩餘財產為200萬元,則兩者的差額為**(600萬 – 200萬 = 400萬),按照法律規定,應將這400萬元平均分配,因此財產較少的妻子可向丈夫請求(400萬 ÷ 2 = 200萬)**,這200萬元即為妻子可請求的財產差額。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的分配適用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並不意味著離婚時雙方的財產會立即對半分配,而是需要根據雙方的財務狀況進行計算,並確保財產較少的一方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此外,這項制度適用於「法定財產制」,如果夫妻曾經簽署「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婚前協議,則財產分配方式將依據該協議內容進行,而不適用此計算方式。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夫妻若未曾約定其他財產制度,則剩餘財產的計算與分配將依照法律標準來進行。
實務上,當夫妻之一方希望請求剩餘財產的分配時,必須提出財產清冊,並由法院進行審查。若一方隱匿財產或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訊,法院可依職權調查其財務狀況,甚至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文件,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此外,若財產較多的一方故意在離婚前轉移資產,例如將金錢轉入親友帳戶,或以人頭帳戶的方式隱藏財富,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財產轉移行為,並將該部分財產納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以防止惡意規避財產分配的情況發生。
此外,夫妻財產的分配僅適用於婚後所得,婚前財產則完全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受到影響。例如,若一方在結婚前已經擁有一間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則即便婚姻期間該房屋增值至1500萬元,該資產仍屬於其個人財產,不會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然而,若該房屋是在婚後以夫妻共同資金購買,則其增值部分可能需要納入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在處理財產分配時,法院會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點、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所有權來判斷哪些財產應納入分配計算,哪些則屬於個人財產。
在財產分配的訴訟中,請求方需要提供完整的財務資料,包括存款紀錄、房屋產權證明、投資明細、負債證明等,以便法院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同時,法院也可能要求雙方提交財務報告,確保資產的透明度。若雙方能夠透過協商達成財產分配的共識,則可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進行財產分配,而無需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然而,若雙方無法協調,則法院將依據法律規範進行裁判,並強制執行財產的分配。
關於是否需要聘請律師的問題,雖然妻子已經聘請了律師,但這並不代表自己一定會敗訴。律師的作用在於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撰寫訴狀、代表當事人發言,並在法庭上與對方律師進行法律上的攻防,因此聘請律師確實能夠提升訴訟的專業性與勝算。然而,即便自己未聘請律師,仍然可以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出庭時應保持冷靜,控制情緒,避免因一時激動而失言,否則可能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不利影響。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除了看證據之外,也會觀察雙方在庭審中的表現與態度,若當事人在庭上情緒失控、發言不當,可能會讓法官對其留下不良印象,進而影響判決結果。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不堪同居虐待-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