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為何?

29 Oct, 2016

問題摘要:

法定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中最常見且最方便的形式,無需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未有特殊約定,便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共同擁有婚後所得的財產。當夫妻離婚時,如何計算婚後財產的價值成為爭議的焦點,特別是在無法達成協議離婚而進行訴訟時。依據民法第1030-4條,夫妻婚後現存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於法定財產制關係終止時為準。如果是判決離婚,則以提起訴訟的時間點為基準;如果是協議離婚,則以離婚登記的時間點為基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定財產係目前最常見之夫妻財產制,且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便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也常會落在「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與範圍」如何決定這件事情,如果是無法協議離婚而進入訴訟,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格計算時間點與範圍的認定有時候也會成為一個訴訟攻防的爭點。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法定規定,特別是在離婚時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和時點。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法定財產制關係如因另一方死亡而消滅,自應以死亡之時點作為基準,而在離婚時消滅,在協議離婚,財產計算的時間基準點,離婚登記之時間點。如是判決離婚,就是以起訴時間點作為基準。

 

簡單講,如果夫妻雙方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的,那麼有關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都是以「起訴請求離婚時」也就是「離婚起訴狀遞出到法院時」,為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與範圍的計算時間點,在這個時間點之後所增加的財產,都不會被算進去為分配的範圍,在這個時間點後財產的增值或減值,法院也不會去審酌。

 

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 定有明文。法文雖僅就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時點而為規定,惟依立法院審查會之理由認為:「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時,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及計算基準,例外以起訴時為準,以期明確。」,由此立法理由可推知,本條規定非僅限於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基準而已,尚包括婚後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乃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夫妻平等之原則。故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其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自應以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起訴時,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財產」之價值,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之價值相扣抵,以資作為計算之基礎,而非以該財產「取得時」或「取得後之任一時點」之價值計算,始符公平。本件甲○○於101年7月11日提起離婚等訴訟,經第一審判准離婚確定,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台積太陽能公司股票18萬股,於100年12月31日之每股淨值為9元,101年12月31日之每股淨值為5.35元,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該股票於101年7月11日之價值,作為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之基礎。乃原審未遑詳查審認,逕就該股票於100年12月31日之每股淨值9元共162萬元,列入乙○○婚後財產之一部,計算其現存之婚後財產,據以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自有可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

 

夫妻雙方的婚後現存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平均分配。這裡的關鍵是「現存財產」的評估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終止時為準。然而,如果離婚是透過法院判決的,則應以離婚訴訟提起時的時間點作為評估婚後財產的基準。

 

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終止時,能夠公平地分配在婚姻期間累積的共同財產,體現了男女平權和夫妻平等的原則。透過這種方式,法律試圖避免離婚時因財產分配問題導致的爭議和不公。

 

如一方在離婚訴訟提起時持有的台積太陽能公司股票,其評估價值應以訴訟提起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股票取得時或任何其他時點的價值。這個原則對於確定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公平性至關重要,它確保了財產評估的時間點與離婚法律程序相一致,從而達到公正的財產分配結果。

 

這段文字強調,進行婚後財產評估和分配時,應充分考慮婚姻關係終止時的實際情況,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公平合理的財產分配,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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