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忍惡夫 可備家暴證據訴離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毆打或傷害,也包括精神與經濟層面的控制與壓迫,無論是哪種類型的暴力,對受害者的身心都會造成嚴重影響,因此,當遭遇家庭暴力時,應該積極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並蒐集相關證據,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能夠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透過法律與社會資源的介入,受害者可以擺脫暴力的陰影,重新找回自由與尊嚴。面對家暴與丈夫冷處理離婚的情況,當事人應該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首先,當事人可以準備家暴證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是否准許離婚,其次,對於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建議當事人自己的能力爭取最有利於子女的安排,若當事人決定爭取兩個孩子的監護權,應準備好相關的育兒計畫與財務證明,以增加法院對當事人的信任,即使當事人無法獲得兩名子女的監護權,也可以向法院請求丈夫支付子女的扶養費,以確保孩子的生活不會受到影響,最後,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確保當事人的權益能夠在訴訟過程中獲得充分保障,透過法律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成功爭取離婚,擺脫這段充滿暴力的婚姻,並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遭受家庭暴力是婚姻中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夫妻之一方若對另一方施加不堪同居之虐待,受害方便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家暴不僅包含身體暴力,也包括精神虐待與情緒控制,若無法透過協議離婚,受害者可以準備相關證據,例如家暴報案紀錄、驗傷單、受傷照片、醫療紀錄、警局筆錄、證人證詞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裁決婚姻是否應該解除,在當事人的情況中,丈夫曾對當事人施加暴力,且當事人已經報過案,但未申請保護令,最後一次家暴發生在前年七月六日,從那天起當事人們便開始分房,這顯示當事人已無法與丈夫繼續共同生活,並且這段婚姻關係已經嚴重破裂,然而,丈夫卻選擇冷處理,不肯回應當事人的離婚要求,拒絕主動協議離婚,這使得當事人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這段婚姻,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這類暴力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然而,家庭暴力的範圍並不限於這兩種關係,也可能發生在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例如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等,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可以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經濟暴力,身體暴力是最容易辨識的家庭暴力類型,通常包括虐待、毆打、傷害、殺害等行為,例如配偶之間發生爭執時,一方以拳打腳踢、推撞、掐脖子、揪頭髮等方式攻擊對方,導致對方受傷,或是父母對子女施以不當的體罰,甚至將子女鎖在房內長時間不給飲食,這些行為都屬於身體暴力的一種,若受害者因此受傷,除當事人可以向警方報案外,也可以申請保護令,以防止進一步的傷害,精神暴力則相對較難界定,因為它並不會直接在身體上留下痕跡,但卻可能對受害者造成長期的心理傷害,常見的精神暴力行為包括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貶低對方、剝奪自由、情緒勒索、冷暴力等,這類暴力可能表現為配偶一方長期辱罵、羞辱對方,或經常以言語攻擊,導致受害者自尊心受損,甚至產生焦慮或憂鬱,另外,若一方持續跟蹤對方、監視行蹤、翻閱手機訊息、限制交友等,也屬於精神暴力的一種,這種行為可能讓受害者長期處於極大的心理壓力之下,影響正常生活,經濟暴力則是透過財務手段來控制或剝奪家庭成員的經濟自由,例如強迫對方借貸、不當經濟控制、限制金錢使用、不讓對方工作或存款,甚至故意製造經濟依賴,讓對方無法獨立生活,這類行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也相當常見,例如丈夫強迫妻子辭去工作,將所有經濟資源掌控在自己手中,使妻子無法自立,或者父母不合理地剝奪子女的財務自主權,導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此外,家庭暴力也包括性暴力,例如違反性自主權、性侵害、強迫發生性行為、強迫觀看色情內容等,這類行為可能發生在夫妻之間,也可能發生在父母與子女、手足之間,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強迫進行性行為,即便是夫妻,也可能構成性侵害或違反性自主權的行為,這樣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提起訴訟
除當事人上述幾種主要類型的家庭暴力之外,還有一些不法侵害行為,例如故意毀損器物,藉此恐嚇或威脅家人,這類行為可能表現為丈夫在家中砸毀家具、摔東西,以恐嚇妻子或子女,讓他們處於恐懼當中,這種行為雖然未直接傷害家人,但仍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論是成人還是兒童,都應該勇敢尋求幫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6條的規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令的類型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受害者可以根據自身的處境選擇適合的保護令,以確保自己免受進一步的傷害,此外,受害者也可以向社會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若情況嚴重,警方可以介入調查並依法處理施暴者,確保受害者的安全
因此,先整理過去的家暴證據,包括報案紀錄、醫療紀錄,若有鄰居或親友曾目睹家暴情形,也可以請他們出庭作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法院判決離婚,另外,在涉及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已發生家庭暴力,法院將推定將孩子交由施暴者監護是不利於子女的。
因此,在家暴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會將監護權判給施暴的一方,而會優先考量未受暴力的一方是否適合擔任監護人,然而,法院仍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斷究竟由哪一方監護對孩子最有利,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教育能力、親子關係、生活環境等因素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大女兒念小六,小女兒才大班,而當事人認為自己的經濟能力只能帶走小女兒,因此,當事人可能會選擇只爭取小女兒的監護權,但實務經驗,若請求離婚的一方僅請求其中一名子女的監護權,而未爭取全部子女,可能會影響法官對其監護能力的看法,法院會認為父母應該對所有子女負責,而不應該只選擇其中一個,因此,若當事人的扶養意願與能力許可,建議當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爭取兩名子女的監護權,這樣能夠讓法官認為當事人有完整的監護計畫,並且能夠提供孩子更穩定的成長環境。
此外,即使法院最終未將兩名子女的監護權都判給當事人,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孩子的扶養費,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無論監護權歸屬哪一方,父母都必須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義務,因此,即使丈夫未獲得監護權,他仍然必須依法支付子女的扶養費,當事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裁定丈夫支付扶養費,法院會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來判定扶養費的金額,通常,法院會要求非監護方支付每月一定比例的收入作為子女的生活費用,以確保孩子能夠獲得穩定的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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