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者如果違反保護令,刑罰是什麼?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違反保護令罪的行為,例如辱罵、恐嚇、傷害,可能同時構成多項犯罪,法院將依較重的條款進行處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構成的其他犯罪,如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等,將從較重的條款處罰。

 

律師回答:

違反保護令罪的定義及處罰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核發之特定保護令內容者,包括:

 

保護令內容的具體項目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加害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

禁止騷擾、接觸等行為:包括不必要的聯絡或接觸,如電話、通信等。

遷出住居所:要求加害人搬離共同居住的地方。

遠離特定場所:如被害人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等。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要求加害人接受必要的輔導或治療。

禁止未經同意的性影像處理:防止未經同意的性影像重製、散布等。

刪除或申請移除性影像:要求加害人刪除或申請移除被害人的性影像。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受害者所受到之傷害若屬輕傷,例如:打耳光、以拳重擊、拉頭髮、將受害者猛力推撞牆壁,尚未至刑法第十條之重傷程度,依據刑法第277條規定,施虐者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必須注意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另外,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可撤回告訴,因此,倘若施虐者與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

 

非法拘禁(刑法第302條):

根據刑法第302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的 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302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施虐者若以言語或肢體上之動作恐嚇受害者,例如:持刀恐嚇“你敢跑走試看看”;或是揚言對你娘家不利,造成受害者之恐懼;會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施虐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性攻擊或性虐待:

有些施虐者是以性攻擊或性虐待之方式侵害受害者,此時,即使施虐者與受害者為夫妻,彼此之間有敦倫之義務,但夫也沒有權利用強迫的方式要求妻為性行為,不然還是會成立刑法上的傷害、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罪。

 

如果保護令的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又去她住處辱罵、恐嚇,甚至動手傷人;這樣的行為除了觸犯前述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同時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等,將從較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處罰。

 

聲請保護令時需提供充分證據,包括通訊記錄、醫療報告、證人證詞等,證明親密關係和暴力行為的存在。法律實務工作者的角色:律師需協助委託人整理證據,提出有說服力的法律主張;法官需依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公正裁決,防止條款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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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02條=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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