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是否要扣除土地增值稅?
問題摘要:
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法律精神以及計算方式,特別是在夫妻財產分配的情境下。土地增值應當歸公,因此在土地移轉時應該按照稅賦的方式納入國庫,而不應由私人享有。此外,文中也提到了對於夫妻財產的計算應當扣除土地增值稅的部分。另外,土地增值稅對於自用住宅和非自用住宅的不同課稅方式,以及對於自用住宅的優惠。但是根據土地稅法的規定,一個人只能享受一次自用住宅的優惠,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因此,在夫妻財產分配時,不應強制將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用於計算,以免造成不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關於土地增值稅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時的處理,確實應該考慮將其作為不動產內含的成本負擔來進行扣除。
土地增值稅的本質
這是因為土地增值稅的本質是對土地價值增加部分徵收的稅款,屬於土地持有過程中的必要負擔。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應該公平地將此稅負考慮在內,以反映出不動產的真實淨值。
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漲價歸公”原則,土地增值的部分通過稅收的方式歸入國庫,不屬於個人可直接獲益的部分。因此,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確實需要扣除因增值而應繳的稅費,以公平地反映財產的淨值。
在實踐中,夫妻之一方在未終止財產共有關係前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確實不能由另一方在清算時享有其減免後的土地淨值。這不僅確保了分配的公平性,也符合土地增值稅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同時,此種處理方式避免了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產生的不公平情況,即不會讓一方承擔全部土地增值稅而另一方則無需負擔。
土地增值稅確實應該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不動產淨值時予以扣除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應依該時點的現存財產扣除債務後的餘額來計算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差額。在此基礎上,土地增值稅作為不動產轉讓過程中的必要成本和稅負,確實應該在計算不動產淨值時予以扣除。
當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不動產的淨值應該扣除至該時點可能產生的土地增值稅。此外,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應以非自用住宅的一般稅率進行,除非所有權人已依法享受過自用住宅的稅率優惠。這樣的處理方式旨在保障雙方在財產分配時的公平性,避免由一方獨自承擔土地增值稅而使另一方受益。
有自用住宅和非自用住宅的不同稅率。根據土地稅法的規定,自用住宅的稅率優惠是一次性的,且需經過申請和符合特定條件才能獲得。因此,在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不能強制要求應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而應以非自用住宅的一般稅率來計算,這是為了確保計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又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應以該時間點計算相關的土地增值稅,並從系爭的土地價值中扣除該稅負。這種處理方式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於確保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考量。
有下列實務見解可供參酌:
按土地增值稅之精神為「漲價歸公」,因此土地移轉時,應將土地增漲之價值以稅賦之方式繳交國庫,非私人所能享有。且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本應以其財產淨值為準,而土地增值稅係不動產內含之成本負擔,故於計算不動產淨值時,自應扣除其土地增值稅。如僅以土地增值稅有自用及非自用住宅之課徵方式,非自最後出售或移轉完納土地增值稅時,無從確定係用其中之哪一種方式課徵,而令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方,完全承擔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清算前之漲價所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他方卻享有土地淨值之分配,對擁有土地所有權之一方顯不公平;況該土地增值稅有時動輒數百萬元,對擁有土地之一方尤其不公。此與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土地後時,亦先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再就其餘額,由債權人分配,而非由其中一造債權人承擔全部之土地增值稅,以期公平之道理相同。至於土地增值稅雖有自用住宅之課徵方式與非自用住宅之課徵方式,而其計算方式,對於自用住宅方式,固有稅賦上之優惠,但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及同法第34條之1規定,一人一生僅得享受此項稅賦之優惠一次,需所有權人另行依法提出聲請,且符合規定,始得享有此稅賦一生一次之優惠,是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亦無權強迫擁有土地所有權之一方,必以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計算來扣除,而造成不公平,因此依常態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方式即以非自用住宅之一般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方屬合理(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經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本應以其財產淨值為準,此觀諸修正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須以夫妻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現存財產扣除債務餘額計算差額自明,而土地增值稅係不動產內含之成本負擔,故於計算不動產淨值時,自應扣除其土地增值稅。本件兩造聯合財產關係於88 年5月10日消滅,自應以此消滅時點計算系爭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即自所有權人之一方取得所有權起至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即清算時)〕之土地漲價部份可能產生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又土地增值稅雖有自用住宅之課徵方式與非自用住宅之課方式,而其計算方式,對於自用住宅方式,固有稅賦上之優惠,但是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一人一生僅得享受此項稅賦之優惠一次,且需所有權人另行依法提出聲請,且符合規定,始得享有此稅賦一生一次之優惠,是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時,自亦無權強迫擁有土地所有權之一方,必以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計算來扣除,而造成不公平,因此依常態土地增值稅之計算方式即以非自用住宅之一般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方屬合理。查系爭土地經前揭鑑價核算於87年7月1日之土地增值稅為398,594元,因之本件系爭房地之價值應扣除土地增值稅398,594元(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應確保所有相關成本和稅負都得到適當的考慮,以確保最終的財產分配是基於實際淨值進行的。這不僅有助於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也符合法律對於財產分配的整體公平性和合理性要求。
這種考量對於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至關重要,並符合土地增值稅的立法精神「漲價歸公」。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法院通常會要求在進行不動產價值計算時,明確扣除土地增值稅,以達到真實與公平的財產評估。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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