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意義為何?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定財產制強調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獨立、責任清楚,同時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反映婚姻關係中的共同貢獻與公平分配精神。這套制度不僅保障經濟上弱勢一方的基本權益,也有助於促進婚姻生活中資源與責任的合理分擔。理解法定財產制的運作,有助於夫妻在婚姻中建立正確的財產觀念,也能在婚姻終止時妥善保護自身的財產利益,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財產制在婚前都不太受到重視,可能是因為雙方的感情還沒生變,可能是還信任對方,可能其實也不知道有什麼夫妻財產制是適合彼此間的狀況,但是只要當彼此間的婚姻關係不存在,夫妻間的財產就會成為離婚外的第二戰場,千萬不要覺得彼此感情很好就不去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二種,一是家庭生活費用問題,二是夫妻財產制的問題。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則是另一重要規定,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夫妻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況分擔家庭生活費。這也意味著,從事家務的人,即使沒有經濟收入,其家事勞動亦被法律視為有價值的貢獻,需予以尊重與肯定。為保障個人自由,夫妻可協議一定數額作為自由處分金,供雙方各自使用,不必受限於家庭支出。
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混合財產制,既不是分別財產制,也不是共同財產制,而是兼採兩者之長:在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精神(會說是「精神」,就是因為不完全是分別財產制);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比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則是採用共同財產制的精神。這項特色和一般人印象中「兩個人在一起,財產就應該共同擁有」正好相反喔!
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選擇特定的財產制,那麼依法律直接適用的便是「法定財產制」。所謂法定財產制,是將夫妻各自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前財產指的是結婚時就已經屬於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例如妻子在婚前以自己的名義所購買的一棟房子或一筆存款。這類財產,即便婚後繼續存在,原則上仍歸屬於原本的持有人所有,不受另一方影響。不過,若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孳息,例如股票分紅、存款利息,這些孳息就被視為婚後財產,屬於婚後新取得的部分。
婚後財產則是指自結婚起至婚姻關係消滅前,夫或妻個別取得的財產,包括工作收入、經營收益或其他合法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無法證明某項財產是婚前取得,法律上將推定為婚後財產,而若進一步無法證明是個人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這樣的設計,主要是為保障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共同努力的成果,避免單方侵占或不當得利的情形發生。
在法定財產制下,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夫妻雙方皆各自擁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簡單來說,即使結婚,仍保有個人財產獨立處分的自由。至於債務方面,夫妻亦各自對其個人債務負責。若因特殊情況,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則依民法規定,該方可向對方請求償還。這項安排清楚界定財產與責任的歸屬,避免因婚姻關係而無限擴大債務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已婚的人們所使用的財產制。又依同法第1017條之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所謂推定,就是可以以反證推翻之,視當事人所舉出的證據而定。
而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婚前買的股票80萬,是屬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因股票分紅5萬,則屬婚後財產。所謂婚前及婚後財產,是指以結婚登記作為分隔時點。
另外,如果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
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另新法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指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事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
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於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
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
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然而,法律也考量公平原則,若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對一方顯失公平,例如某一方努力工作賺錢、積極付出家庭生活費,而另一方卻遊手好閒、不盡義務,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調整分配額度,甚至免除應分配的一半財產。此外,並非所有財產都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如透過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父母的遺產或受贈房產)以及慰撫金等,依法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保障個人特別取得之財產不受婚姻終止影響。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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