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遇到家庭暴力時,應該怎麼辦?

13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立即通報警方或撥打113專線求助,積極取得保護令以隔離危險,並蒐集驗傷紀錄、證人陳述、錄音錄影等資料作為證據;同時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或定居,不因婚姻破裂而被驅離;必要時入住庇護所並尋求法律扶助與社工支持,確保自身與子女的安全與合法地位。國家已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行政指導原則建立明確制度,保障外籍配偶不因國籍受限求助管道,不因身分而犧牲人身自由與尊嚴,並在通報、保護、補救、安置、居留與法律程序各面向均提供完整保護機制,使所有在台生活者皆能平等受法律照護、遠離家庭暴力之害。

 

律師回答:

外籍配偶來台因婚姻建立起家庭關係,然而若在婚姻中遭遇家庭暴力,往往因語言隔閡、經濟依賴、文化差異、身份不穩定等因素,使其更容易陷入無法求助與無力反抗的困境。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3-1條規定,不論國籍、身分,只要在台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例如配偶、同居人或曾有婚姻關係者,皆可依法聲請保護令,適用國人與外籍人士無別。當外籍配偶遭遇配偶的身體施暴、精神辱罵、性暴力或經濟控制時,即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為協助語言不通的新移民配偶,我國已設有通譯人員制度,警察、法院、社會局等機關在處理家暴案件時應安排通譯,協助被害人解程序與權益,並協助其完成書面紀錄。尤其內政部並頒訂「處理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求警察、移民署等第一線單位在受理通報時,不得遲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並提供必要保護,若證件無法取回,應協助陪同報案或申請補發居留證件,確保其不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離境。

 

法律制度明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外籍配偶雖原則上因居留原因消失(例如離婚)而喪失居留權,惟仍有數種例外情形可申請繼續居留或定居,包括配偶死亡、經法院核發保護令認定遭受家庭暴力、離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戶籍子女、遣返恐對設籍子女造成重大損害等,均得續留不遭廢止。是以外籍配偶若能取得保護令、證明其在台有戶籍子女,即可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提出居留延期或定居申請,無須施暴配偶陪同,亦毋須擔心因訴訟或通報而被遣返。若被害人語言不通、身處高風險家庭,亦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婦女團體尋求庇護、緊急住宿、法律協助及心理輔導。警政單位若發現外籍配偶行方不明,移民署應查明是否涉及家暴,若屬事實,應撤銷協尋紀錄以免施暴者藉機騷擾,並保密其現住地與人身安全。被害人在檢附護照、居留證、法院保護令、家暴通報紀錄或警察處理紀錄後,即可於居留期限前30日內申請延長,若因資料不足,相關機關應協助補正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即便外籍配偶受暴後行方不明,只要其提出遭暴力之證明文件並向移民署申請撤銷協尋註記,經核實後即可恢復其合法身分並持續受保護。若需庇護,警政單位與社政機關應立即聯繫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安置,提供短中長期庇護所資源。對於不諳法律制度與語言的新住民婦女,政府並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多語言通報、諮詢、轉介與法律協助,並結合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人權團體、移民署、警政機關、醫療體系等,建立橫向合作的保護網絡。

 

外籍配偶若因婚姻中斷而須面對監護權爭奪問題,亦可在取得保護令後於法院聲請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之安排,若能證明他方為施暴者並不適任撫養人,法院將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予裁判,未必因身分非本國人即否定監護權之主張。由於外籍配偶因經濟弱勢而不易聘請律師,亦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協助,在家庭暴力訴訟、監護權爭奪、離婚請求等程序中獲得完整法律支持。家庭暴力為高度隱蔽且反覆性強之侵害行為,外籍配偶更易因語言與文化障礙,遭受社會孤立與制度遺漏,故國家於制度上採取主動關懷與寬容處理原則,無論其婚姻是否存續,皆不得以身分不穩或配偶未配合為由拒絕提供保護或協助。當外籍配偶表明願聲請保護令但無力辦理時,移民署或社政人員應代為聲請,並即時提供安全處所與必要支援措施。各機關應尊重其人權與意願,避免二度傷害,強化制度溫度與人性保障。若施暴者仍持續以證件、子女或居留威脅外籍配偶,構成恐嚇、脅迫或妨害自由者,亦可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偵辦,法院並可加以限制接觸、命其遠離,若違反保護令,將面臨刑事處罰。

-家事-親屬-家暴-外籍配偶-

(相關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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