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是什麼?預想他日結婚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如何請求返還?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約是將來結婚的預約契約,成立須具備當事人合意、年齡要件與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條件,並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解除或無效時,基於婚約而交付的贈與物,得依民法第979-1條或第412條撤銷贈與規定請求返還。若屬附負擔贈與,贈與人不得請求履行結婚的負擔,但可撤銷贈與並返還贈與物。此一制度兼顧了婚姻自由與財產公平,既避免因婚約失效而使一方財產遭不合理耗損,也維護當事人免於被迫結婚的自由,體現了我國婚約制度的平衡精神。

 

律師回答:

婚約在我國民法上係指男女雙方以將來互相結婚為目的所訂立的契約,俗稱訂婚。

 

依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訂定,不得由父母或其他第三人代為訂定,這是基於婚姻自由與個人意思自主之保障。

 

民法第973條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雖已達法定訂婚年齡,仍須依第974條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婚約得被撤銷。婚約在形式上不須書面,不必有媒妁之言或聘金儀式,只要雙方有訂立婚約的合意,即屬有效,這點在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判例中已有明確見解。婚約性質上屬於一種「婚姻預約」,但其效力並不等於婚姻,雙方不會因此取得夫妻身分上的權利義務,亦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結婚,民法第975條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履行,反映婚姻自由的基本精神。

 

至於婚約解除,依第976條規定,若一方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意違反結婚期約、下落不明已滿一年、罹患重大不治疾病、與他人性交、受徒刑宣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另一方得解除婚約。婚約解除後,依第977條規定,無過失的一方得請求有過失的一方賠償因此所受的財產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在婚約尚未解除但一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時,依第978條亦須負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民法第979-1條明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返還贈與物。這就是聘金、喜餅、金飾等訂婚贈與物能否返還的法律依據。實務上若婚約解除,原則上聘金可請求返還,但須注意請求權受第979-2條所定兩年時效限制,逾期即不得主張。上述規定主要針對單純因婚約所生贈與,但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附負擔贈與」如何處理。

 

婚約可否附條件?可否附違約金條款?   

婚約的內容,通常包括結婚日期、結婚儀式、地點等事項,但是婚約可否附條件?例如附以男方考上會計師、律師或購置房屋或達到一定數額之存款後才結婚的條件等,原則上,這些條件只要不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解釋上均無不可。

 

至於婚約可否附條件或違約金,原則上附條件若不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解釋上均無不可,例如附以男方考取律師資格後再結婚。但若約定「一方毀婚應賠償違約金」的條款,多數見解認為無效,因婚約屬身分行為,當事人不得以違約金限制婚姻自由,依民法第72條規定,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附款為無效,因此毀婚的一方僅能依第977條、第978條負賠償責任,而不得依違約金條款處理。

 

附負擔贈與

所謂附負擔贈與,係指贈與人於贈與時附加某種義務或負擔給受贈人,受贈人應依負擔行為以回應贈與。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時,如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或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贈與物。然而,若該附負擔涉及身分行為,例如以將來結婚為負擔,基於婚姻自由原則,贈與人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結婚。但若受贈人拒絕履行婚姻負擔時,贈與人仍得依第412條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此與民法第979-1條立法意旨相符,兩者均承認婚約失效時,贈與失去原因基礎,故得返還。

 

按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六○三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結婚之法律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附負擔之贈與行為,亦無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參以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之同一立法意旨,凡以預想他日結婚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贈與人固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但非不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

 

以婚約為前提的附負擔贈與若婚約解除,贈與人雖不得請求結婚履行,但可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例如男方以預想結婚為目的贈與女方金飾、聘金等財物,若女方後悔婚不嫁,則男方得依附負擔贈與不履行為由撤銷贈與,或依婚約解除為理由,向法院請求返還贈與物。

 

婚約性質雖屬身分行為,但以婚約為原因之財產給付,則具有財產行為的性質,若婚約基礎消失,則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亦隨消滅,自得依不當得利或撤銷贈與請求返還。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972條=民法第973條=民法第974條=民法第976條=民法第977條=民法第978條=民法第979-1條=民法第97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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