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後我要撤告,要注意什麼事項?

30 Dec, 2016

問題摘要:

在通姦罪除罪化後,配偶的法律保護焦點更多轉向民事訴訟領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賠償問題。在這一框架下,即使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原諒的情況,也不代表就完全放棄了追求賠償的權利。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和法律條件都需要個別評估和處理。

律師回答: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過去通姦罪還沒被廢掉的時候,配偶如果有「事前縱容」或者是「事後宥恕(原諒)」的行為,就無法再提起告訴。也就是說,如果配偶事前就允許另一半在外面有小王或小三,或者是事後知道了而選擇原諒,就不能再告通姦罪。而在民事上,「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後,是不是就不能再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之訴呢?

 

一般捉姦案發生後、在未提告前,雙方會在和解書會寫到「雙方放棄所有刑事、民事告訴權」,所謂宥恕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且表示行為不以明示為必要,縱為默示之表示行為,亦足當之。其事前有如何之表徵縱容或事後知悉是否有明確向他人表示原諒之意思、態度等等,客觀認定之,可見縱容或宥恕之認定並非易事,必須綜合各種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在配偶出軌之後,元配選擇原諒,並不代表免除出軌配偶以及小王和小三的賠償義務。實務上有認為「事後宥恕僅於民法第1053條規範如對配偶之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事後宥恕,則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與捨棄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免除法律責任之情形有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諒」跟「不跟對方要錢」是兩回事,我原諒惹但你該給的錢還是得給。另外也有實務在出軌的一方已經寫下悔過書後,還是認為應該要履行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悔過歸悔過,賠錢歸賠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事前縱容指的就是,隨便你愛怎麼搞我都不管。但是只是知道自己的配偶去外面跟小王小三壞壞,就算是事前縱容嗎?實務上的案例顯示必須要有更明顯的明示行為,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75號的案件事實就是老婆和老公一起去參加性愛趴,去參加時老婆應該就會知道老公會在這個派對上跟在場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因此法院便認為這部分老婆顯然知悉老公會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縱容」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判決中分兩個部分,性愛趴的部分被認為並無侵害配偶權;但是性愛趴另外約的性行為認為有侵害配偶權。

 

另外,實務上也有因為配偶表示「妳要跟他怎樣是你們的事」、「妳和那個男的去過妳們的生活互不干涉」、「(我們)斷乾淨」,而認為他方的行為並沒有構成侵害配偶權,因為配偶已經表示不在乎、井水不犯河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對於配偶不忠行為處理的複雜性。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中,即便是事前的縱容或事後的原諒,對於是否可以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確實存在一定的法律解釋空間。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即使配偶在事前有縱容行為或事後選擇原諒配偶的不忠行為,這不一定完全免除加害方(即外遇的一方及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原諒與否是一種情感上的決定,而賠償責任則涉及法律上的評估。如果配偶的行為導致了另一方的精神損害或其他損失,即便是有原諒行為,仍可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是否有賠償的必要性。

 

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例的情況來評估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以及是否適合賠償。如果能夠證明即使在原諒之後,配偶的行為仍然持續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那麼提起訴訟仍有其合理性。

 

在事後選擇原諒的話,必須要有清楚表達會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就算選擇原諒還是可以向他方請求民事賠償;而事前縱容也是一樣,必須要有很明確的「讓對方去」的明示行為或意思表達,否則仍然可以進行求償。總而言之,大原則就是,在說清楚、講明白要放棄民事上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才算是真的放棄喔!

 

由於法律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情節和法律解釋,建議在考慮提起任何訴訟前,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律師可以提供針對個案的專業建議,幫助評估訴訟的可行性、潛在的風險與收益。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果和解協議中包含了不再提起訴訟的條款,這種條款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約束力的。然而,如果後續發生了新的情節或有新的證據出現,可能會影響到和解協議的執行和訴訟權的行使。再次,這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的評估和指導。

 

但實際上若捉姦一方事後若嚥不下一口氣,因為捉姦的一方還沒提告過,仍可在半年內告對方通姦。以在和解契約中約定被害人「拋棄民事請求權」是有效,但永遠放棄是違公序良俗而無效。另一選擇就是要求加害人提出賠償金擔保,例如:提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提出連帶保證人、懲罰性違約金等。對於督促加害人履行和解條件均有莫大的功效,畢竟,作好最壞準備才能避免最壞的結果。

 

-家事-親屬-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與有過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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