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後我要撤告,要注意什麼事項?

30 Dec, 2016

律師回答: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又依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配偶縱容或宥恕者,則不得告訴。」一般捉姦案發生後、在未提告前,雙方會在和解書會寫到「雙方放棄所有刑事、民事告訴權」,所謂宥恕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且表示行為不以明示為必要,縱為默示之表示行為,亦足當之。(參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本經查本件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間,連續多次與告訴人黃○○之配偶湯○○相姦,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雖為告訴人所悉,但告訴人曾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出具自白書予其配偶,內載「我黃○○原諒湯○○與甲○○情關係,不予追究……」等詞,表示宥恕其配偶與被告之姦罪,有該自白書影本附卷可稽,且為告訴人所承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知悉姦淫行為之時間為何、知悉後有無提告、其事前有如何之表徵縱容或事後知悉是否有明確向他人表示原諒之意思、態度等等,客觀認定之(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可見縱容或宥恕之認定並非易事,必須綜合各種客觀情事加以判斷。

 

但實際上若捉姦一方事後若嚥不下一口氣,因為捉姦的一方還沒提告過,仍可在半年內告對方通姦。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還可以撤回告訴。凡是告訴乃論罪,像是通姦、車禍過失傷害、妨害名譽等,因為刑事告訴權不能事先放棄,所以在和解契約中約定被害人「拋棄刑事告訴權」雖是無效的,但已經和解仍然提告,此部分得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認作不得告訴之情形。站在被害人立場,如加害人要求先提刑事告訴再做撤告的動作,才願意和解,被害人有兩個選擇,一是就不要和解,直接提出刑事告訴,要談再來慢慢談,另一選擇就是要求加害人提出賠償金擔保,例如:提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提出連帶保證人等。以請檢察官作成附加害人履行和解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或法院作為附條件之緩刑,對於督促加害人履行和解條件均有莫大的功效,畢竟,作好最壞準備才能避免最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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