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ㄧ方拒不結婚?他方能否強制履行?
問題摘要:
訂婚後一方拒不結婚,他方無權請求法院強制履行婚約,婚約僅具有解除及損害賠償之法律效果,若有法定事由違約或解除,無過失方得請求賠償財產及精神損害,婚約贈與物亦得返還,民法透過第975條至第979條規範婚約之不可強制履行、解除條件及損害賠償責任,確保婚姻自主、人格權及財產權益獲得保障,法院依此標準審理婚約違約或解除案件,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婚約法律制度因此提供明確的法律規範及實務操作標準,使雙方在訂婚後即便發生反悔情形,仍可透過解除婚約、返還贈與及請求賠償方式解決爭議,確保法律上公平與秩序。
律師回答: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締結的契約,俗稱訂婚,婚約的本質在於雙方合意約定將來結婚的意願,但其法律效果與一般契約或財產上之債權義務有所不同,民法第975條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當事人之一方決定反悔拒絕結婚時,他方無權向法院請求強制履行,法院亦不得命其結婚,此乃法律對婚姻自主及個人自由意志之保障,婚約雖具有社會及道德期待,但在法律上僅具有解除及損害賠償之規範作用,而不具強制履行效力。
換言之,即使雙方曾經熱戀、誓言終身相守,若一方不願結婚,法律並不強迫另一方履行婚約,這也解釋現實生活中許多人認為訂婚沒有實質法律效力的原因,婚約的不可強制履行並不意味婚約完全無法律效果,訂婚後ㄧ方拒不結婚,就是故意違反結婚期約,可依民法第976條至第979條規範加以處理,即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如發生故意違背結婚期約等情形,另一方得解除婚約;解除婚約時,若事實上無法向他方為意思表示,亦自得為解除,解除後不受婚約之拘束。
婚約解除或違約之情形下,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因婚約違反所受之損害,損害範圍包括財產損失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如精神慰撫金,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若一方無第976條規定之理由而違反婚約,即屬單方違約,他方因而受損,違約方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且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須以受害方無過失為前提,法律對婚約解除及損害賠償之規範,兼顧婚姻自主及個人權益保障,婚約的成立不要求書面或證人,但雙方須具備訂婚能力,男子年滿十七歲、女子年滿十五歲,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是因婚約屬身分行為,不可由代理人代為行為,婚約的性質使其無法像一般契約在違約時透過強制執行救濟,婚約解除程序包括雙方合意解除或因法定事由單方解除,解除後可返還因婚約所贈與之物如聘金、婚戒、金飾等,這些財產返還請求不因解除婚約有無過失而受限制。但必須與婚約成立直接相關,非一般交往或追求過程之贈與不得請求返還。
法院在審理婚約解除案件時,會依民法規定,判斷是否存在第976條所列事由,包括婚約後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意違反結婚期、重大不治疾病、與他人合意性交、受刑事判決或其他重大事由,並綜合考量雙方教育程度、地位、職業及社會經驗價值觀念,判斷是否構成其他重大事由,若符合上述事由,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方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若解除婚約非基於前述原因而單方解除,則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精神慰撫金須以受害方無過失為前提。
婚約法律制度因此平衡婚姻自主、個人自由及財產權益保障,民法第975條至第979條規定婚約不得強制履行、解除事由及損害賠償責任,使婚約在法律上雖無強制力,但對違反婚約的一方仍有一定約束力及賠償責任,實務上,如雙方因訂婚發生爭議,法院會依民法規定,審酌婚約成立事實、解除事由、過失情形及損害範圍,判定是否應返還贈與物及支付賠償金,婚約不可強制履行的原則,亦反映法律對婚姻自由及人格權之高度保障,避免以法律手段強迫結婚,保護個人選擇權,婚約解除或違約之法律效果包括解除婚約關係、返還因婚約贈與之財產及可能之損害賠償,法院審理時會兼顧雙方權益及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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