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訂婚要符合什麼法律規定嗎?訂婚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 一定要訂婚,婚姻才會有效嗎?
問題摘要:
訂婚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契約,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親自同意、達到法定年齡並依法定代理人同意等。其效力在於確立一種婚姻上的預約關係,但不得強迫履行結婚本身。訂婚並非結婚的必要程序,沒有訂婚婚姻依然有效。若婚約解除,無過失的一方可依法請求財產與精神賠償,並返還基於婚約所為的贈與物。此制度設計,既保障婚姻自由,又平衡當事人在訂婚後的財產與情感付出,體現民法在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交錯領域的周延規範。
律師回答:
訂婚在我國法律上所稱的「婚約」,係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訂立的契約,雖然在社會習俗上往往伴隨聘金、喜餅、儀式等安排,但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力卻有明確區分。依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必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是基於婚姻自由與個人意思自主的要求,因此父母代子女訂婚或「指腹為婚」並不生效力。
民法第973條進一步規定,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定婚約,且若為未成年人,仍須依第974條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得由法定代理人撤銷,這是為避免心智尚未成熟的當事人過早受到婚姻承諾的拘束。
就訂婚的方式而言,法律並未要求必須以書面、聘金或特定儀式,純粹只要雙方當事人有合意即可成立婚約,最高法院早在32年上字第130號判例中便指出,婚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並非必須透過媒妁或書面儀式始生效力。因此,即便未經正式訂婚,只要雙方直接登記結婚,婚姻依然有效,換言之,訂婚並非結婚的必備要件。至於訂婚的效力,民法第975條明白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履行,這表示即使訂婚,亦不能藉由訴訟強迫對方結婚,這是婚姻自由保障的具體展現。但若婚約解除,則牽涉到贈與物的返還與損害賠償。
依第976條,若有例如與他人再訂婚或結婚、故意違反結婚期約、下落不明滿一年、罹患重大不治之病、與他人性交或受徒刑宣告等重大事由時,一方得解除婚約。婚約解除後,依第977條,無過失的一方可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第978條更規定,若一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即便婚約尚未解除,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最常見的聘金與訂婚禮物,民法第979條之一已設明文,因訂定婚約而為的贈與,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得請求返還。換言之,若婚姻不再進行,贈與的金錢與禮物即失去法律上原因,可依法返還,不過依第979條之二的規定,請求返還的時效為兩年,逾期則請求權消滅。
實務上也常見所謂「附負擔贈與」,例如男方給付聘金、金飾等,係以將來結婚為負擔。雖然贈與人不得強迫對方履行「結婚」的負擔,但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與第979條之一立法意旨相同。回到案例,A男與B女訂婚後,B女卻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這正是民法第976條所稱的婚約解除事由之一,A男得單方解除婚約。解除後,A男可依第977條向B女請求因婚約解除所生之財產損害賠償,包括已經支出的喜餅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並依第979條之一請求返還訂婚戒指。這些請求均有法律依據,屬合理範圍。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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