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請客後卻拒絕辦理結婚登記該怎麼辦呢?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結婚宴客後拒絕辦理結婚登記的解決方式就是依婚約解除制度處理,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解除婚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贈與,法律不會承認沒有登記的婚姻,但仍會給予受害一方一定程度的救濟。

 

律師回答:

結婚請客後卻拒絕辦理結婚登記的問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確實屬於相當常見卻又容易引發爭議的情形。按照我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表示登記已是結婚成立的必要要件,如果僅僅是舉辦婚宴或公開儀式而未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在法律上這段關係不會產生夫妻身份的效力。換言之,即便宴客再盛大,親友齊聚見證,沒有登記的婚姻在法律層面上仍屬無效,雙方沒有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不會產生同居義務、財產制約束、扶養義務或繼承權等效力。因此,當一方在宴客後拒絕登記,另一方即使感情上認為自己已經「結婚」,但在法律上卻只是仍處於婚約狀態。

 

依照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所以無法透過法院訴訟強迫對方去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說,法院不會判決某人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因為這違反了婚姻自由及憲法保障的婚姻自主權。既然不能強制履行,那麼法律便設計了婚約解除及損害賠償制度作為平衡。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故違結婚期約,另一方得解除婚約;第7款則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亦得解除婚約。假如雙方已約定在宴客後應立即辦理結婚登記,但一方卻長期推託拒絕辦理,就構成「故違結婚期約」的情形;若在婚約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交往、同居,則更屬「其他重大事由」,均可成為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依

 

民法第977條的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另一方請求賠償因婚約解除所受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的損害,例如婚宴支出、喜餅費用、婚紗攝影、蜜月預訂等,只要能提出憑證,就可請求返還或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則屬精神痛苦的慰撫金,法院可斟酌當事人的受害程度裁量相當金額。再者,依民法第979-1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一方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例如訂婚時所贈送的金飾、聘金,如果婚約因一方拒絕登記而解除,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請求返還。

 

法院多次面對宴客後拒登記的糾紛,基本立場都是強調:結婚登記是婚姻生效的唯一要件,宴客只是社會習俗,並不產生婚姻法律效果。因此,在此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僅屬婚約關係,而非夫妻關係,進一步檢視一方是否存在故意違約或重大過失,若有則允許解除婚約並判令賠償。

 

舉例來說,男方與女方宴客後未登記,男方多次要求登記卻遭女方推託,最後發現女方另有交往對象並同居,法院認定女方已明確無履行婚約之意思,符合民法第976條規定,准許男方解除婚約,並判女方須賠償婚宴支出與精神損害。法院甚至考量男方因此罹患憂鬱症並持續就醫,判給精神賠償二十萬元,財產損害部分則依婚宴與婚紗等實際支出約七十萬元合併判給。

 

具體分述如下:

第一,結婚登記是婚姻效力成立的絕對要件,宴客無法取代登記。第二,婚約不可強迫履行,因此無法要求法院判對方「必須」去登記結婚。

 

第三,若一方拒絕登記,另一方只能透過解除婚約,並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來獲得救濟。

 

第四,因婚約而為的贈與,可以在婚約解除時請求返還。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應該特別注意的是,不要以為舉辦婚宴就等於完成結婚程序,必須要及時辦理登記,否則在法律上就只是一場宴會,並不會產生婚姻效力。如果一方遲遲不肯登記,那麼另一方就要意識到可能存在風險,應儘早決定是否解除婚約,以免付出更多心力與金錢。

 

更重要的是,這也提醒我們婚姻涉及的不僅是感情,更是法律制度下的身分契約,必須經過明確的登記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若一方拒絕履行登記,不但影響另一方的權益,更可能涉及誠信問題,法律雖不能強迫愛情與婚姻的履行,但至少提供受害者一條賠償與返還的途徑,以平衡雙方權利義務。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解除婚約-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975條=民法第976條=民法第977條=民法第9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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