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贏親權官司?如何成功爭取親權?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親權官司並非單純比拚經濟能力,而是法院在綜合評估後,選擇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一方。想要打贏官司,必須展現自己在生活穩定性、照顧能力、親子情感連結、合作態度及教育規劃等方面優於對方,並在調查程序中展現真誠與負責的態度。換言之,成功爭取親權的關鍵不在於爭論配偶的缺點,而在於凸顯自己如何能為子女提供一個更穩定、安全、充滿愛與關懷的成長環境。

 

律師回答: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下,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的爭奪,往往成為訴訟的核心爭點,而如何才能提高自己在親權官司中勝出的機率,成為許多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首先必須理解法律的基本框架。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原則上應由雙方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判。

 

民法第1055條之1進一步指出,法院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情形、子女的意願、父母的職業品行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與態度、父母與子女之感情狀況,以及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之行為等。因此,當事人若欲在親權官司中勝出,必須針對這些審酌因素逐一準備與強化。實務上有幾項重要原則會影響裁判方向。首先是「幼兒從母原則」,通常三歲以下的幼兒,若母親並無重大不適任情事(如吸毒、家暴、嚴重犯罪),法院多半會判由母親擔任親權人。

 

法院決定小孩親權歸屬的一些判斷標準

    讓我們先來說說法律上判斷親權歸屬的一些標準,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就小孩親權歸屬的裁決,必須開庭審理並進行一些調查,審酌一切情狀,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去做裁決,例如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未成年子女如果年紀比較小的話(通常起碼三歲以前的小孩),依照一般法庭實務經驗來說,法院判給媽媽擔任親權人的機會會比較高,除非媽媽有重大的不理想狀況(例如:前科累累、有吸毒習慣或其他惡習,虐待兒童、有嚴重家暴行為或是負債龐大),否則通常法官判給媽媽的機會都是比較高的,這就是所謂的「幼兒從母原則」(又稱「幼年原則」)。

 

當然男性當事人也是可以在法院上舉證推翻這個原則於具體個案中的適用妥當性,但如果舉證沒有到讓法官認為母親顯然不適任親權人的話,那麼男性當事人要爭取親權成功的機率,事實上往往是比較偏低的。

 

    此外當然還有其他一些法院考量的原則、標準,例如:

1.「同性別原則」(小孩是男生還是女生)。

2.「主要照顧者原則」(平常誰主要照顧小孩)。

3.「最小變動原則」(小孩現在在哪邊生活、居住)。

4.「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小孩,則盡量不讓小孩們分開生活、居住)。

5.「友善父母原則」(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或是否有妨礙另一方探視的行為)

等等重要原則,皆是會影響法官裁決親權應由何人行使的重要參考因素。

 

    經濟能力雖然是參考的原因之一,但不會是決定的關鍵因素,因為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如果較能全心全意照顧小孩,提供小孩較優質的成長環境,那麼法官通常會認為這樣的人選比較適合照顧小孩,至於比較會賺錢的另外一方,就多負擔一些小孩的扶養費即可。所以如果是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也先不用垂頭喪氣,好好準備如何說服法官你比較適合照顧小孩,還是能夠爭取親權成功的!

 

其次是「主要照顧者原則」,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實際照顧子女的一方,通常更容易被法院認定為合適的親權人。此外,「手足不分離原則」強調兄弟姊妹不宜分開監護,以避免心理創傷;「最小變動原則」則重視子女生活環境的穩定性,若子女長期與一方共同生活,法院通常不會輕易改變現狀;「同性別原則」則考量青春期子女的性別特性,認為同性別的父母較能理解並協助其身心發展;「友善父母原則」則是法院觀察父母是否願意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與親子聯繫,如有妨害探視的惡意行為,往往會成為不利因素。其次,在訴訟程序中,法院不會僅依當事人的主張作決定,而是會透過多種調查手段來蒐集事實,包括社工的家庭訪視、程序監理人的意見、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等。

 

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法院可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並提出報告,當事人對報告內容亦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社工訪視時,會調查父母的身心狀況、居住環境、經濟能力、照顧經驗、與子女的互動情形、未來照顧計畫、以及對探視的態度。程序監理人則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協助法院理解孩子的意願與需求,確保審理程序符合最佳利益。家事調查官則依法官指示,深入調查雙方的教養能力、親子互動與家庭支持系統,以提供法官決策參考。當事人在這些調查過程中必須展現真誠與積極的態度,因為這些中立專業人員的觀察往往對法院裁判影響甚鉅。

 

要爭取親權,當事人應從幾個方向準備:其一,展現穩定且適合子女成長的生活環境,包括居住空間安全、衛生、適合孩子就學與生活;其二,提出具體的教養計畫,包含學習規劃、醫療照護、生活安排,並展現長期承擔責任的能力;其三,證明與子女間有深厚的情感依附,透過日常生活記錄、學校老師或親友證言來佐證;其四,展現尊重另一方探視權的態度,以符合友善父母原則;其五,若具備經濟能力,則提供財務證明,雖然經濟能力不是唯一決定因素,但能顯示有能力滿足子女需求。若經濟能力較弱,也可強調自己在日常照顧與情感支持方面的優勢。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另外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2項亦分別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在我國法律中,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的裁判,核心判斷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因此法官在作成裁決之前,必然會進行多方面調查,以確保所作的決定真正符合未成年子女的需要。這些調查並不僅止於書面審查,而會動員多種專業力量,包括社工的家庭訪視調查報告、程序監理人的評估報告以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等。

 

社工訪視可謂每一件親權爭訟案件中最常見的程序。當事人離婚或分居後,法院會委請地方政府的社工前往雙方住處進行家訪,內容通常涵蓋受調查者的身心狀況、家庭成員組成及互動情形、婚姻現況、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是否安全與適合子女生活、日常生活狀態與素行、過去照顧子女的經驗與互動模式、監護動機與意願、教養態度及未來照顧計畫,以及對另一方探視權的態度等。社工的訪視報告通常會忠實呈現家庭真實狀態,這些觀察對法官做出裁判影響極大。因此,當事人在社工訪視時必須展現誠懇、穩定與具備照顧能力的一面。

 

程序監理人則屬於中立第三人,他的角色並非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出發點,協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程序監理人通常具有法律、社工、心理、教育或輔導等專業背景,甚至可能是資深的家事律師。

 

其職責類似於未成年子女在訴訟程序中的代言人,確保小孩的意見被聽見,且權益能在裁判結果中獲得保障。程序監理人通常會訪談父母雙方、與子女互動,並檢視生活狀況,最後提出評估報告與建議。由於這樣的角色兼具專業中立性,法官往往會重視其意見。實務上,若父母或社會福利機構認為有需要,也可以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但通常這會產生額外費用,且由雙方平均分擔。家事調查官則屬於法院內部的人員,具有社工、心理、教育或法律等專業知能,依法官指示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並提出調查報告。他的地位更接近法官的協助者,負責深入挖掘家事爭訟背後的真正問題,提供法官判斷依據。家事調查官除了蒐集事實外,必要時還會協助當事人連結社會資源,例如心理輔導或社會福利協助,以利家庭問題獲得解決。

 

綜合而言,法院在裁定親權歸屬前,會透過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與家事調查官等三種不同來源的調查,交叉比對與印證事實,盡可能客觀評估父母雙方的條件與子女的實際需要。對於當事人而言,若希望提高爭取親權成功的可能性,除在庭審中陳述理由外,更應在上述各種調查過程中展現出對子女的真心關懷與具體照顧計畫。例如,可提前準備「未成年子女將來照顧與就學計畫」,清楚說明教育安排、醫療照護、生活起居及心理支持,讓法官能具體感受到其對子女的規劃與責任感。同時,應避免在訪視中顯現對另一方的敵意,因為「友善父母原則」也是法院衡量的重要標準。換言之,誰能展現更多合作與尊重對方探視權的誠意,往往更能獲得法官信任。

 

律師在此過程中可提供專業協助,包括擬定完整的子女照顧計畫、準備證據文件、模擬社工訪視時可能的問題、協助應對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談,並於法庭上強調當事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各項指標。透過專業規劃與積極準備,可以大幅提高爭取親權成功的可能性。


 

整體來看,親權官司並不是簡單的對抗,而是一個全面檢視父母誰能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過程。社工訪視揭示生活的真實樣貌,程序監理人替子女發聲,家事調查官則協助法官掌握全局,三者相輔相成,形成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據。因此,當事人若想打贏官司,必須從生活穩定性、教養能力、親子情感連結及合作態度等各方面著手準備,並在調查過程中真誠面對,才能提高成功的機率,真正做到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親權歸屬-離婚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民法第1055-1條條=民法第105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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