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沒有受傷,也沒有同居,可以聲請家暴嗎?
問題摘要:
家暴法之立法理念與修法擴張,已充分考量現代社會人際互動多樣化及未同居伴侶的潛在風險,強化受害人權益保障。因此,即便沒有身體受傷,亦未與加害人同居,只要存在符合親密關係伴侶定義之互動,並遭受精神或身體不法侵害,就可依法聲請家暴保護令,法院將依法律規定審查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確保受害人安全與生活安定。家暴防治法及相關刑事法條的設計,充分考量現代親密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暴力情境,不論是否同居或是否已婚,只要存在親密關係且有身體或精神侵害,受害者皆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採取民事與刑事法律行動保障自身安全。受害者勇敢站出來,蒐集證據、通報警方、申請保護令及尋求社會資源支援,不要因心軟或隱忍而讓自己再度陷入恐怖情人的控制與暴力之中。勇敢採取行動,不僅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讓加害者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遏止其施暴行為,並藉此提醒社會大眾,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都應零容忍,及早介入與保護受害者,防止悲劇重演,確保每個人在親密關係中都能享有安全、尊重與自由的生活權利。
律師回答:
當討論「既沒有受傷,也沒有同居,是否可以聲請家暴」時,首先必須明確理解家暴法的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其保護對象並不限於傳統的家庭成員或同居配偶,亦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以及特定條件下的未同居伴侶,目的在於預防與制止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以保障被害人安全與生活安定。
家暴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即,家暴的型態並非僅限於肢體暴力,精神上如長期騷擾、恐嚇、跟蹤、威脅甚至寄送恐嚇信件、電子郵件等行為,同樣可能構成家暴。在家暴法第3條中,明確界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以及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這意味著單純的戀愛關係若不屬於上述範圍,過去並不在傳統保護範圍內。
會對另一半施暴的人真的是可惡至極,明明是自己最親愛的伴侶,卻忍心下手攻擊,這種行為不僅傷害了身體,更對心理造成深遠的創傷,對於這樣的行為社會必須嚴厲譴責,同時鼓勵受害者勇敢出面報警提告,只有如此才能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戒與嚇阻效果,進而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當我們在媒體上看到新聞報導家暴事件時,很多人會疑惑,如果施暴者與受害者只是男女朋友而未結婚,為何仍然稱為家暴,其實這與法律規範密切相關。
然而,隨著社會型態的多元化,105年2月修法後,家暴法增訂第63條之1,擴張保護範圍至年滿十六歲、曾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伴侶。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在此情況下,被害人遭受精神或身體不法侵害時,法院得依家暴法第9條至第20條、及其他相關條款核發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法院可禁止加害人實施騷擾、跟蹤、接觸或通訊,並可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生活之特定場所,以保障安全與生活安定。即便未發生肢體傷害,若加害人持續傳訊息、到公司門口等待、寄電子郵件騷擾或以死亡威脅等方式施加精神壓力,仍可構成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聲請保護令。
不論是正在交往的現任伴侶,或是已經分手的前男女朋友,只要出現身體、言語或精神上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家暴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接近、騷擾、跟蹤或以其他方式對受害人施加威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家暴的定義不僅限於肢體傷害,精神暴力、經濟控制、言語辱罵、持續騷擾等行為,只要對他人的身心造成侵害,都構成法律上的暴力行為。因此,即使沒有受傷或沒有同居,受害者仍有權透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
實務上,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會綜合考量加害人行為的持續性、嚴重性及對被害人生活之影響,而非單純以是否受傷或是否同居作為判斷標準。家暴法修法後之第63條之1與原第9條至第20條規定共同適用,明文保障未同居伴侶在遭受精神或身體侵害時,得請求法院核發保護令,且相關保護令程序包括聲請、法院審查、核發及執行等完整流程。
換言之,家暴法的立法精神已由原本的「家庭內」暴力,擴展為保護任何具有親密關係而受到身體或精神侵害的人,強化對社會多元關係中受害者的防護功能,避免受害人因法律適用限制而處於無法求助的困境。綜合上述,不論是否有身體傷害,也不論是否同居,凡符合親密關係伴侶定義且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皆得依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包括但不限於禁止加害人接觸、騷擾、跟蹤、通訊或命其遠離特定場所等措施。由此可見,即便男女朋友或戀愛關係並未同居,也無肢體受傷,若遭受持續騷擾、恐嚇或精神壓迫,仍然可依家暴法第63條之1聲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安全與生活安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據加害行為的性質、頻率、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以及雙方關係的親密程度,綜合判斷是否符合保護令核發要件,並可依民事保護令之規定,採取通常、暫時或緊急保護措施,以阻止加害人持續施暴或騷擾。此外,家暴法所稱的精神侵害包括恐嚇、威脅、持續騷擾、跟蹤、公開羞辱、干擾工作或社交活動、過度監控通信及電子訊息等行為,凡屬此類情形均可作為聲請保護令之依據。
現實生活中,施暴者可能會竊錄私下對話、偷拍照片或影片,甚至利用這些私密資料威脅受害者,迫使其遵從控制行動,這些行為涉及妨害秘密、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以及散布猥褻物品或誹謗等刑事責任。對於受害者而言,面對這類恐怖情人行為,第一步就是積極蒐集證據,例如保存受傷照片、驗傷單、錄音、影片、通訊紀錄及電話紀錄,這些都能作為日後聲請保護令或提告的有力證據。其次,可撥打113專線,獲得警察及社會資源協助通報,113的通報紀錄亦可作為受害證明。律師與社工在實務中經常提醒,若遭遇暴力或持續騷擾,切勿隱忍或心軟,認為對方只是情緒一時失控,否則施暴者往往會因為一次的暴力行為而形成慣性,越發習慣以暴力解決問題,持續控制和傷害身邊的人。
實務經驗顯示,加害者一旦施暴成功,很可能會多次重複施暴,因此受害者必須及早採取行動,保護自身安全與心理健康。對於法律程序,受害者可依家暴防治法第9條至第20條及第63條之1的規定,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法院可依案件情節,禁止加害人聯絡、跟蹤或接近受害者,必要時命加害人遠離特定場所,並可在違反保護令時,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暴力亦被納入保護範圍,包括持續騷擾、威脅、辱罵、限制行動、干擾工作與社交、監控通信或電子訊息等行為,受害者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據,同樣可作為聲請保護令的理由。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恐怖情人的管制與保護已不再僅侷限於同居或已婚伴侶,而是擴大至所有具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互動中可能存在的暴力與騷擾行為。受害者在面對恐怖情人時,除了法律途徑外,也應該建立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通知親友注意、改變行程或聯絡方式、使用監控設備或設置緊急聯絡方式等,並透過社工、律師或警察的協助,制定安全計畫,以降低暴力風險。從刑事責任角度來看,毆打、踹踢、拖行受害者造成傷害,可能觸犯傷害罪或重傷害罪;未經同意錄音、拍照或偷拍私密行為,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以私密影片或照片威脅控制對方,則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限制受害者行動,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散布或公開私密影片則涉及散布猥褻物品及誹謗責任。這些法律規範的存在,保障受害者在家暴或恐怖情人事件中能夠獲得司法救濟,也對加害者形成法律嚇阻,避免持續侵害他人。
實務上,受害人提出聲請時,可蒐集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電子郵件、錄音、監視器影像或證人證言,以佐證精神侵害事實。保護令核發後,若加害人違反法院命令,將可能觸犯刑法或家暴法相關刑責,並遭警察執行,必要時法院亦可命強制執行或限制其行動自由,以保障被害人安全。
-家事-親屬-家暴防治對象-
瀏覽次數: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