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恐怖情人,家暴法可以當靠山嗎?

29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僅適用於傳統的配偶或家庭成員間暴力,也在修法後納入恐怖情人與同性伴侶,使法律的保護範圍更趨完整。對於受害人而言,這部法律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與實際救濟管道,使其能夠在面對恐怖情人侵害時,不再孤立無援,而能透過保護令制度獲得及時庇護。換言之,當恐怖情人不斷騷擾、跟蹤或施暴時,家暴法就是最堅實的靠山,被害人應勇於蒐證並及早聲請保護令,結合檢警介入與司法審理,方能真正落實「法律要管家務事」的立法目的,避免悲劇發生,並保障個人生命、身體及人格尊嚴之完整。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家庭暴力早已不再被視為「家務事」而置之不理,而是被立法者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範與制裁的社會問題,尤其當恐怖情人型態的親密關係暴力日益普遍時,更凸顯該法制度的重要性。傳統社會強調「法不入家門」,認為國家不應介入家庭內部的私領域,但這種態度往往造成受害者孤立無援,甚至在長期身心侵害下導致悲劇。家庭暴力防治法,依據該法第3條之規定,即係在規範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家庭成員之間,所實施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但是,如果是尚未達到同居程度的恐怖情人或同性戀人之間呢?難道無法可治,僅能束手無策嗎?

 

正因如此,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後歷經多次修正,特別是於一百零四年修正時,增訂第63-1條,將「恐怖情人」這類未達同居但具有親密關係的伴侶行為納入規範,使家庭暴力的防制範圍更加全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而家庭成員的範圍並不僅限於現有配偶,也包括前配偶、同居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姻親等,甚至將曾有親屬關係者一併涵蓋。

 

明定年滿十六歲之人,若與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間,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時,也得依本法聲請保護令,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指的是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的關係。這樣的設計,正是為防止恐怖情人在分手後持續跟蹤、騷擾甚至施暴的情形,使受害人得以獲得法律的即時庇護。

 

保護令是家暴法重要的一個保護項目,只要是屬於家庭成員的被害人或是有親密關係的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就可以核發保護令。簡而言之,保護令就是法院給一個命令,要加害人遵守。保護令的命令內容有很多種,我們常說的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騷擾、跟蹤、通訊等行為,或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場所一定距離等,都是法院可以核發的命令。

 

保護令是在一定期間內有效存在的命令,緊急時(通常是被害人遭受到很嚴重侵害且必須很緊急保護時),法院會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後,就會繼續定一個時間審理是不是要發通常保護令,在法院決定要發或不發通常保護令前,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是一直有效的。

 

通常保護令效期一次最長是2年,2年到,被害人如果認為有繼續受保護的必要,可以檢具新的事證,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效期。而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護令還故意違反法院保護令的內容,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如果期間內有多次違反保護令行為,只要被害人勇於報案,是可以由檢察官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的。

 

當受害人遇到恐怖情人的精神或身體侵害時,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10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可代為聲請,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認為情況急迫,還可依職權或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若危險迫在眉睫,則可即時核發緊急保護令。保護令的內容包括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施以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要求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特定地點一定距離。這些命令一經核發,具有法律強制力,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即觸犯同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罰金,法院亦可依檢察官聲請羈押加害人,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令分為不同種類與效期,通常保護令一次最長為兩年,期滿仍有必要時,被害人可提出新的事證聲請延長;而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則用於短期急迫保護,其效力會延續至法院裁定通常保護令為止。這些制度設計,目的就是在受害人遭受威脅時,提供即時、有效且可執行的法律屏障。恐怖情人案件之所以棘手,在於行為人往往抱持強烈控制慾,不願接受分手或拒絕,導致被害人陷入長期被監控、跟蹤、騷擾甚至攻擊的境地。

 

過去,若雙方未達同居或婚姻關係,便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僅能依刑法強制罪、恐嚇罪等片面規範處理,但因舉證困難、程序繁瑣,往往難以及時保障被害人的安全。修法後,恐怖情人納入保護範圍,讓被害人得以透過保護令制度,阻斷加害人的侵害行為,並賦予國家機關直接介入的正當性。

 

實務上,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案件時,重點在於判斷是否有家庭暴力事實及是否有繼續危險之虞,被害人提出報案紀錄、醫療診斷證明、簡訊、社群軟體對話截圖、錄音影像等,皆能作為法院認定依據。

 

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在於「預防」及「保護」,因此法院採取的標準並不若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般嚴苛,而是傾向於採信能夠顯示加害人有侵害傾向或持續威脅的事證,以保障被害人之人身安全。當然,恐怖情人案件中的加害人若因違反保護令遭起訴,甚至多次再犯時,法院可依法判處刑責,檢察官亦可請求羈押,藉此降低再犯風險。保護令就像是一個防護罩,在有效期間內可以把被害人保護在防護罩內,萬一加害人有侵害的行為,就可以用違反保護令罪制裁,甚至羈押一直再犯的加害人。雖然俗話說「法不入家門」,但家暴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管家務事,被害人除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也要準備好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向檢警提出告訴,以免憾事發生。 

-家事-親屬-家暴防治對象-恐怖情人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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