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婚生子後,女方要求生父可以支付扶養費?

30 Oct, 2025

問題摘要:

女方要求生父支付扶養費的情況,關於認領的規定,若小孩確實為生父的小孩,即使父母未婚,父親仍須承擔扶養義務。扶養費的計算標準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兼顧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並以主計總處數據作為量化依據;而在時效上,原則為15年,定期給付則為5年,代墊扶養費亦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法院在強制認領後,子女扶養費的具體數額,若雙方協議不成,法院會依子女的實際需求與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裁定合理金額,扶養費既不是無上限的負擔,也不是可以任意規避的義務,而是在法律框架下平衡父母責任與子女利益的制度設計。

律師回答:

首先,針對首先,針對未婚生子後,女方要求生父支付扶養費的情況,依民法第1067條關於認領的規定,若小孩確實為生父的小孩,即使父母未婚,父親仍須承擔扶養義務。法院在強制認領後,將會處理監護權問題,

 

若母親單獨行使監護權,父親雖可享有探視權,但仍必須支付扶養費.而依同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是自子女出生即有扶養義務。

 

其次,有關扶養費的追溯與時效問題,民法對於代墊扶養費有明確規定。如果一方先行墊付扶養費,可以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原則上,若沒有特別約定定期給付的時間,該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但若雙方約定按月或按年定期給付扶養費,則依定期給付債權的性質,其時效為5年(民法第128條)。因此,在代墊扶養費的追討案件中,必須先釐清雙方之間是否有固定的給付週期,才能確定適用何種時效規定。再者,離婚時雙方約定好的扶養費是否可以變更,也是常見爭議之一。

 

家事事件法與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若一方經濟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或子女需求有顯著差異,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數額。舉例來說,若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因失業、重大傷病導致經濟困難,可向法院提出減少扶養費的訴訟,法院會審酌雙方收入差距、生活狀況,並比較原來約定的扶養費是否過高,以判斷是否予以減少。這也是避免單方過度負擔的重要保障機制。除上述三大重點,還有一些延伸的實務問題值得注意。

 

首先,扶養費的計算不僅僅包括食衣住行,還包含教育、醫療、課後照顧等費用,因此在主張扶養費時,建議提供相關支出證據,例如學費收據、醫療單據,以協助法院判斷。其次,扶養費的履行方式通常是「按月給付」,但若有拖欠,法院認定其「視為全部到期」,受扶養一方可一次請求全部金額。

 

有關扶養費的追溯與時效問題,民法對於代墊扶養費有明確規定。如果一方先行墊付扶養費,可以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原則上,若沒有特別約定定期給付的時間,該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但若雙方約定按月或按年定期給付扶養費,則依定期給付債權的性質,其時效為5年(民法第128條)。

 

因此,在代墊扶養費的追討案件中,必須先釐清雙方之間是否有固定的給付週期,才能確定適用何種時效規定。再者,離婚時雙方約定好的扶養費是否可以變更,也是常見爭議之一。根據家事事件法與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的金額並非一成不變,若一方經濟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或子女需求有顯著差異,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數額。

 

舉例來說,若支付扶養費的一方因失業、重大傷病導致經濟困難,可向法院提出減少扶養費的訴訟,法院會審酌雙方收入差距、生活狀況,並比較原來約定的扶養費是否過高,以判斷是否予以減少。這也是避免單方過度負擔的重要保障機制。除上述三大重點,還有一些延伸的實務問題值得注意。

 

首先,扶養費的計算不僅僅包括食衣住行,還包含教育、醫療、課後照顧等費用,因此在主張扶養費時,建議提供相關支出證據,例如學費收據、醫療單據,以協助法院判斷。其次,扶養費的履行方式通常是「按月給付」,但若有拖欠,法院可認定其「視為全部到期」,受扶養一方可一次請求全部金額。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我國各縣市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之項目,含括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則本院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基準,應屬適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至扶養費的具體數額,若雙方協議不成,法院會依子女的實際需求與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裁定合理金額,這一點在實務上已有諸多案例。在我國法律實務上,關於扶養費的計算標準,並非單純依父母一方的主觀認知或協商意見,而是有一定的判斷依據與法律基礎。首先,民法第1115條與第1119條已明定扶養義務的範圍與程度,應視受扶養者的需要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身分情況等綜合判斷。

 

所謂「需要」,指的是能讓受扶養人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費用;而「能力」則是扶養義務人實際的收入、資產與財務狀況。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參考依據,其中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被視為子女日常生活費用的合理指標,涵蓋食品、衣著、醫療、交通、教育與娛樂等必要支出。例如消費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基本需求,因此適合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計算基準。

 

在具體數額上,法院會將主計總處數據與受扶養人實際情況結合,例如是否就讀私立學校、是否有額外補習或醫療支出,再酌量調整。若雙親離婚或分居,法院也會依父母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攤扶養費,並非一律由同居或主要照顧的一方單獨負擔,這是基於「共同扶養」的原則。此外,法院會考量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例如父母其中一方收入明顯較高,則可能會要求其分攤較高比例的扶養費;反之,若一方經濟困難,則可能僅負擔較低比例,以免違反比例原則或造成生活困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扶養費並非固定不變,若情勢發生重大變更,例如子女升學導致學費增加、或父母收入顯著增減,依家事事件法及民法規定,任何一方皆可聲請法院調整扶養費金額。這種調整機制,目的在於確保扶養費能隨生活成本與家庭狀況的變化而合理調整,避免不合時宜的負擔或不足。

 

綜合而言,扶養費的計算標準是結合法律規範、統計數據與個案事實的綜合判斷。其核心精神在於兼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確保其基本生活及教育需求獲得滿足,同時避免對父母任何一方造成過度不公平的負擔。因此,當事人若遇到扶養費爭議,應蒐集相關財務資料及支出證明,並依據主計總處的標準作為基礎,提出合理的數額請求,方能增加法院採納的可能性。

-家事-親屬-親子-認領-未成年人扶養-扶養費計算-扶養費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69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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