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如何保障自己財產?

04 Nov, 2017

問題摘要:

在法律上保障自己的財產,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簽訂協議,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這些協議可以規定婚後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方式,並且可以在法院進行登記。但是,這種方式可能會影響夫妻關係,因此需要慎重考慮。夫妻可以約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外遇或不當交往行為發生時,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作為懲罰性的措施。這樣的契約在法律上可能是有效的,但同樣需要注意其對夫妻關係的影響。夫妻可以約定將財產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以確保其財產的安全。然而,這種方式可能會對夫妻間的信任產生影響,因此需要慎重考慮。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婚後仍各自保有其婚前及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所有權及處分權。如果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請求差額分配,以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傳統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內」,女人結婚生活財產完全仰賴另一方,因此,女人結婚後,一怕老公因經商失敗或投資錯誤而把把財產賠光,甚至債主找上門討債;二怕老公外遇,把錢給了小三,白白便宜了外人;三怕有朝一日離了婚,自己卻一無所有,年老色衰,沒保障。在這個兩性平等的社會,男女在外工作,自行累積財產,雙方也是怕有這個問題。那在法律上,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己?

 

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

 

基本上簽訂婚前協議或婚姻協議是一種美國人常見的方式,因此,夫妻結婚後可以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並到法院辦理登記,並就兩造關係訂立協議書。(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但以本律師經驗,如果一開始就訂這樣的契約,婚姻通常都是不幸福!

 

愛情契約

 

因此,台灣人多半是要老公在有外遇或不當交往行為後必須把名下的財產都過給另一半的懲罰性的愛情契約,實務上,在不違反公序良俗上一定有效!

 

財產登記

 

另外常見的方式,就是女人在婚前或婚後立刻與老公約定「老公賺的錢及取得的財產都歸老婆,都要轉到老婆的帳戶或登記在老婆名下」,這對於老婆是好事,但對於老公則是非常大的不利益,因為實務上,老婆縱有挪用資金從事不當目的,通常很難告贏,老公有可能血本無歸的狀況,通常正常老公是不會答應的。

 

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請求權

 

在台灣,夫妻婚後沒有上述約定及登記,那依法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這時候,在財產上保障自己便是「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請求權」,換言之,即是夫或妻可以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要求就雙方婚後財產進行清算,計算出差額後,由財產少之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分配。關於各自財產,有別於特別約定「共同財產制」外,無論是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夫妻婚後仍各自保有其婚前及婚後所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及處分權,夫妻各自的負債也是各自負責,配偶是不須承擔的。

(民法第1030-1條)

 

所以,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夫債妻還」的情形,若擔心債務人發生誤會或避免債務人或小三先自己快一步把配偶財產清光,可以聲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同時取得自己應得之剩餘財產。

 

此時若約定「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這就沒多大意義,因為法律的規定本來就是如此,不須特別約定,還不如去辦分別財產制,而配偶不願辦理,也可聲請分別財產制,以避免離婚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付出「離婚時兩人婚後財產(不含婚前財產及婚後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財產)差額的一半」的。尤其,若老公對外已有負債,那麼他向老婆拿到的這筆錢就可以用來還債,變相形成「夫債妻還」。

 

老婆如果要進一步阻絕老公在離婚時的這項權利,還是以「夫妻在婚後趕快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這樣以後如果離婚,老公就沒這項權利了。至於.預先拋棄離婚後的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預先拋棄的約定效力,可能會有爭議,最後,在簽字離婚時,堅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拋棄這項差額分配請求權」了。當然,如果老公不想離婚,或不同意依此條件離婚,那就沒輒了,繼續耗下去吧!

 

另外,由於夫妻婚前之財產未為釐清,是否可以先作釐清後避免發生爭議時,基本確實在法定財產制下,無法分別「夫妻財產」是在婚前或婚後時推定為婚後財產,而不分辨明係由夫妻何等購置財產,可推定為夫妻共有之財產,換言之,「不能證明是老公或老婆的財產」,一般是指不須登記的動產,如珠寶、字畫等等,但如不動產、股票、銀行存款,法律上仍然以「登記誰的就是誰的」,亦可規定這種契約!因此,雙方可以就重要物品加以約定歸屬,以避免爭議!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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