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是什麼?

01 Oct, 2009

問題摘要:

婚前協議在法律上確實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可以讓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後就一些重要事項進行約定,以確保雙方權益。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婚前協議事項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可以協議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夫妻的住所可以由雙方共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則可以聲請法院定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可以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如果雙方未就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則法律上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可以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可以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如果未約定或約定不成,則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此外,夫妻間還可以根據雙方的需求自由約定其他事項,如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方式、勞務分工、子女教養、財產規劃、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等等。這些協議內容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或其他法律規定,即具有法律上的契約效力。然而,有些細節事項,如家務分工,雖然可以約定在婚前協議中,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不太實際。此外,一些事項如性行為次數等,雖然可以約定在婚前協議中,但無法強制執行,且可能被判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代表的不只是情感,更是代表雙方共同生活,於財產、家事、子女權利義務等等應該有所躴定,在結婚前彼此若能事先討論婚後的生活,對於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有莫大幫助,此種約定即是婚前協議,但其實婚後約定也是有效力,並不限於結婚前,若不幸離婚時亦有助於妥善分配雙方權益。婚前協議是屬於民事契約之一種,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是雙方自願簽署,當然會有效力。

 

對於婚前協議的作用和法律效力的描述非常詳細,涵蓋了婚前協議的主要內容和法律規定,這有助於夫妻雙方在婚姻前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更清晰的了解和約定。這種協議不僅在婚姻期間有助於預防和解決可能的爭議,也對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等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尊重婚姻價值,我國實務多認為婚前協議內容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如果協議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時,無效。 民法上已明文規定可以經由婚前協議約定之事項,此部分說明如下:

 

婚前協議的範疇

 

夫妻姓氏

協議可以決定是否一方取用另一方的姓氏。此依民法第1000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夫妻住所

可以約定共同住所的地點,若未達成協議,則可由法院決定。此依民法第100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家庭生活費

選擇適合的財產制,如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3-1條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若雙方未就夫妻財產制為約定,法律上直接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

 

自由處分金

約定各自的零用錢或私房錢。(即「私房錢」、「零用錢」):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子女姓氏

決定子女的姓氏,如未達成協議,則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婚前協議的限制

婚前協議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如涉及子女權益的協議部分在實際適用上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且在生活實際操作中,例如家務分工等,可能因為協議的非強制性而難以實施。

 

另外,除上開民法上已經規定事項外,夫妻間也可以視雙方需求,自由約定婚前協議之內容,如: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方式(民法第1085條、第1089條參照)、勞務分工、子女教養、財產規劃、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等等,只要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即具有法律上之契約效力。

 

至於,其他細節事項,如家務分工,基本上意義不大,畢竟協議書只是個工具,即使簽訂了,日後有爭議或一方不遵守,除非透過訴訟,否則也沒辦法履行,既然夫妻雙方都要訴訟了,婚姻多數也走不下去了,要求履行這些生活細節的意義也不大。結婚應被視作一種應永續結合的關係,而親子關係也是法定關係。

 

離婚和協議

 

即使存在婚前協議,離婚仍需依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不能僅因違反婚前協議而直接離婚,除非該違反行為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在離婚時,婚前協議中關於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等的條款可作為判決的依據,但法院有最終的裁量權來決定這些條款的實施。因此,若以「有什麼行為」(如外遇」)則可以離婚或其他法定效果(放棄親權),訂立協議內容,亦可能被判無效。即使一方違反了婚前協議所約束的行為,不願與他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他方仍需透過訴訟由法官審酌是否有法定的離婚事由來判決離婚。無法強制履行的事項,如果約定在婚前協議裡,一樣是無效,此如性行為次數等。

 

總的來說,婚前協議可以為夫妻雙方提供一個有序的規劃框架,但在制定協議時應該慎重考慮,避免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律強行規定。最好在制定協議前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家事-親屬-婚姻-婚前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0條=民法第1002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8-1條=民法第1059條第1項=民法第1085條=民法第10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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