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詞彙-兩願離婚

30 Oct, 2017

說明:

 兩願離婚意義為何?指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解消婚姻關係,依戶籍登記而發生效力的離婚方式,又稱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而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要件有:(一)須當事人的離婚意思一致;(二)須當事人自行為之;(三)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形式要件則包括:(一)須以書面為之、(二)應有兩人以上證人的簽名。證人必須親自見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願為證明之人。

 

實務上認為兩願離婚,於簽署離婚協議書時,證人並無須親自在場,事後以證人身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仍發生離婚之效力。(三)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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