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法詞彙-婚生推定
29 Oct, 2017
說明:
婚生推定意義為何?我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換言之,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在此期間內之任何一日,如夫妻間有正式合法婚姻關係時,其子女即被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換言之,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由妻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就推定這名子女是婚姻關係中夫的婚生子女,無論是否存該名子女與夫母有真實血緣。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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