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說明:
=民國84年7月13日制定條文
本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文字酌作修正。
四、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實施要點」,並考量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係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轄區警察機關負責,爰修正文字,以符合現行制度運作現況。
=民國112年1月10日修正條文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內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理由-
因應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基於審檢分隸原則,爰刪除法院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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