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六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說明:

=民國84年7月13日制定條文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之脫離家庭情事,其發生時間先於原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之通報及陪同偵訊,爰依時間序列將條次前移。
三、本條例已施行多年,原條文「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等文字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均已成立關懷中心,爰修正以其提供之服務內容取代原條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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