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說明:

=民國84年7月13日制定條文

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兒童或少年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考量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可能因身心嚴重受創,情緒狀況不穩定等因素,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相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三、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如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因渠等陪同在場將會對被害人產生不利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明定其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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