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說明:
=民國84年7月13日制定條文
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明定其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之訊問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或於法庭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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