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1條規定: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說明:
=民國89年10月24日增訂條文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罰鍰屆期不繳納時之執行,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將難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為利整體適用,爰增列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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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罰鍰屆期不繳納時之執行,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將難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為利整體適用,爰增列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