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2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說明:
=民國94年1月21日增訂條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雖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惟查相關法律時有變動修正,常導致本條例規定罰則反較為輕,爰增列本條,以免掛一漏萬或導致特別法反予輕縱之失衡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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