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規定: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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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