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引條次。
=民國112年1月10日修正條文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修援引該條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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