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25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杜絕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等行為以供人觀覽之犯罪獲利需求,明定觀覽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遏止付費觀覽兒童少年色情表演。

 

=民國106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理由-

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肯認加害人有受輔導教育之必要,爰比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於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除處以罰鍰外,增訂「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民國112年1月10日修正條文

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鑒於數位發展快速,實務上多透過線上直播方式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且參與人數眾多,爰對於此類行為,修正為科以刑事罰,以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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