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條之一規定註釋-除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方法
民法第1008-1條規定:
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
說明:
民法第1008-1條的規定進一步擴展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夫妻財產的約定,無論是夫妻財產制的選擇還是其他財產管理的安排。這一條款強調在婚姻關係中,任何涉及財產歸屬或處理的約定,都應遵循相同的法律程序,以確保財產安排的正式性與對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具體來說,這些財產相關的約定,包括財產的指定或分配等,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以確保其法律效力和具體證據的存在。此外,這些約定若想對抗第三人,必須進行登記,這樣的要求確保法律關係的透明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民法第1008-1條的規定擴展對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要求,將其適用到與夫妻財產相關的其他約定上。除夫妻財產制契約外,任何涉及夫妻財產的約定(例如,指定某些財產為特有財產或變更財產管理權等)都需遵循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相同的法定要求。這些約定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保證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和文檔證據。為對抗第三人,這些財產約定同樣需要進行登記。這是為確保在法律上的明確性和交易的透明性。通過要求書面形式和登記,加強對雙方及交易相對人之權益的保護,確保所有財產的轉移和約定都有法律的支持。確保夫妻之間以及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時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防止因夫妻內部的不明確約定導致的法律糾紛。
通過將同樣的法律要求適用於所有夫妻財產相關的約定,實現法律規則的統一和協調,簡化法律實施的複雜性。這一規定強調在夫妻關係中處理財產問題時,除正式的財產制契約外,任何涉及財產的重要決定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從而保護雙方和協力廠商的利益,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
首先,這項規定使夫妻在財產問題上達成的任何約定,都需經過正式的書面確認。這種形式要求不僅僅是為文書的存在,也為保證夫妻雙方在財產安排上的協議能夠在法律上被有效地執行,減少未來因為口頭約定或不正式協議而產生的爭議。這些約定無論是關於財產的管理、分配還是指定某些財產為特有財產,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完成,這樣可以提供法律上的證據,避免爭議時缺乏充分依據。
其次,登記要求則進一步強化這些書面約定的法律效力。若未進行登記,這些財產安排無法對抗第三人,即如果夫妻雙方未將財產約定登記,則第三方在進行交易或對該財產產生權利時,無需考慮這些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這樣就會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因此,登記作為保護第三方及交易安全的手段,成為這些財產約定能夠對外有效的必要條件。
同時,這一條款反映對財產約定的透明和公平要求。對於那些可能有經濟實力差異或存在財產問題的夫妻來說,這一規定確保財產安排不會被某一方單方面決定或改動,並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來處理爭議。在婚姻解體或婚後財產分配的情況下,清晰的法律程序能夠減少由於財產不清晰或未經登記的約定而導致的衝突,從而有助於保持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這一條規定的社會和法律意義不僅僅是為規範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更是對法律規範透明度和公平性的強化。它確保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在對抗第三方時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保護協力廠商的利益,避免因為私下協議的變更而影響外部交易的可靠性。這些要求體現民法對於婚姻中的財產安排的重視,進一步強化法律對家庭財產管理的規範,使得所有相關方都能夠在明確和公正的法律框架下處理財產問題。
此外,這一規定還特別提到,夫妻間的其他財產約定,無論是否涉及財產制本身,都應遵循相同的法律程序。這確保所有財產相關約定在法律上都能夠被清晰地界定和執行,從而保護夫妻雙方及其他相關方的權益。在法律程序上,這樣的規定提高透明度,避免夫妻之間的私下協議對外界交易和財產處理的隱性影響,從而保證社會交易的公正性和穩定性。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所生權利,並不屬上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範疇:
被告及參加人關於其等於訂立分別財產制契約時,並無約定夫妻剩餘財產之歸屬及拋棄對他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思,然被告及參加人於99年11月3日亦提出民事答辯狀,主張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思表示,而拋棄之意思表示,性質上為單獨行為,一經意思表示即發生債務免除之效力,故縱參加人因法定財產制關係之消滅,原得對被告行使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惟亦因參加人拋棄對被告之是項權利,依民法第343條發生免除債務之效果而歸於消滅。至原告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拋棄依民法第1008條、第1008條之1之規定,亦須登記方得以對抗第三人,故參加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須登記才能對抗原告云云,惟按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2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民法第1008條第1項、第1008條之1固均有明定,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所生權利,並不屬上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範疇內,是以原告上開主張,顯有誤會,尚不足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總之,民法第1008-1條為夫妻財產制以及其他財產約定的管理提供一個清晰且嚴謹的法律框架。這一條款的實施,有助於提高婚姻關係中的財產處理透明度,增強夫妻間及第三方的法律保護,並為解決因財產糾紛而產生的法律問題提供有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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