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之三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3條規定: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2日增訂條文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日本在其「少子化社會對策綱領」,將「營造育兒之安心與安全環境」,作為其於公共場所設置友善親子設施之依據;新加坡亦於2013年在其「建築物無障礙準則」,納入公共場所設置友善親子設施之規範,並提撥經費補助,增加設置誘因,殊值我國借鏡。
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為確保、增進該公約所揭示之權利,國家對於擔負育兒責任之父母與法定監護人,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四、爰明訂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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