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九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姻親親系及親等定義
民法第970條規定: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說明:
民法第九百七十條對姻親親系及親等的計算提供明確規定,旨在確定姻親之間的法律關係及其親疏遠近的程度。根據該條文,姻親的親系及親等應當從配偶的血親關係來計算。具體而言,這一條文對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關係進行界定,並確定姻親關係的親系與親等計算的方式。這一規定有助於對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地位、責任以及權益進行清晰的界定,並使得親屬關係的處理更加明確和一致。
在我國法律中,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兩種。血親是指有實際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直系和旁系血親;而姻親則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其親系及親等是從配偶的血親關係來計算的。這種計算方式確保在法律中對親屬關係的處理更加明確和一致。
本條係「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性規定。簡單來說,「姻親的親係及親等從其配偶」。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具有血緣關係,像是父母、祖父母、叔伯等血緣關係。姻親則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像是公婆、岳父母、女婿等。而血親可分為直系及旁系之血親。姻親係基於結婚關係而成立親屬關係,因此,關於親系及親等作為親疏遠近之標準,關於該人與配偶血親之親系及親等,法律上即係從「其配偶」或「其與配偶」間之關係。
親系及親等計算:
在我國法律中,親屬關係可分為血親和姻親兩種。血親是指有實際血緣關係的親屬,這些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直接相連的血緣關係,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旁系血親則是指有共同祖先但非直接上下世代的血緣關係,如兄弟姐妹、叔伯等。而姻親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這包括配偶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女婿等。姻親並不涉及直接的血緣聯繫,而是通過婚姻而建立的法律關係。
親屬分類:
血親:具有實際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叔伯等。血親又分為直系和旁系血親。
姻親: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包括公婆、岳父母、女婿等。
「姻親的親係及親等從其配偶」,意思是姻親的親系和親等是根據其配偶的血親關係來計算的。
民法第九百七十條的核心在於如何計算姻親的親系及親等。根據規定,姻親的親系及親等是從其配偶的血親關係來計算的。具體來說,血親的配偶,即配偶的丈夫或妻子,會被視為與其配偶的親系和親等相同;同樣,配偶的血親(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其親系和親等也應根據其與配偶的血親關係來確定;至於配偶血親的配偶,即配偶的父母的配偶,其親系及親等也會根據這一原則來計算。這種計算方式確保姻親關係在法律上的處理更加一致且規範,避免因不同解釋而產生的法律爭議。
血親與姻親的區別: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等。
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叔伯等。
姻親:基於結婚關係而成立,親系及親等是根據配偶的血親來計算的。
血親和姻親在法律上的處理和計算方式不同,姻親的親系及親等是依據其與配偶或配偶的血親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的。
民法第1073條之1和第970條的規定,某些親屬關係下不得收養為養子女,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除非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此外,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也不得收養。若收養行為違反上述規定,收養將被視為無效,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一規定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處理繼承、扶養、收養等涉及親屬關係的問題時。根據民法第九百七十條,姻親的親系和親等的計算方式不僅影響親屬之間的法律責任,還會影響他們在法律程序中的地位。特別是在收養問題上,法律對於姻親親系的界定對於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收養對象至關重要。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的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除非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此外,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以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也不得收養。因此,收養行為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將會被視為無效,法院也不會認可。
按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3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民法第970條有明文規定。又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之1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之4前段、第107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收養人李玉德之配偶為馮蕭丙金,被收養人陳耀宏之配偶為陳馮庚妹,而馮蕭丙金為陳馮庚妹之母親…故被收養人陳耀宏為收養人李玉德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被收養人陳耀宏為收養人李玉德之直系姻親,且非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揆諸首開法律規定,收養人李玉德不得收養直系姻親之被收養人陳耀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這一規定的實踐案例進一步強調姻親親系及親等計算在法律中的重要性。例如,某一收養案件中,收養人若試圖收養直系姻親的親屬,這一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是因為根據民法的規定,直系姻親在法律上與直系血親一樣受到限制,無法作為收養對象。這樣的規定旨在維護家庭結構的穩定性,並防止親屬之間的收養行為引發法律和倫理上的爭議。
總體來看,民法第九百七十條對姻親親系及親等的計算提供清晰的框架,使得姻親關係的確定變得更加明確。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助於解決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糾紛,還有助於確定在不同法律程序中親屬的地位和角色。無論是繼承、收養還是其他涉及親屬法律關係的事宜,解和準確計算姻親親系及親等對於法律實踐具有深遠影響。隨著法律的進一步完善,這些規定將繼續對家庭和社會中的法律關係產生積極的引導作用,確保家庭關係的法律處理更加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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