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78條規定: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理由-一、家事非訟事件授予法院相當之裁量權,為求裁定之妥當,自應由法院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家事非訟事件雖因法院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與必要之證據。惟關係人仍負有協力之義務,特別是請求定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時,應由法院闡述其裁定所需依賴的事實以及證據,由關係人協力提出陳述或主張,以使法院妥適迅速裁定。又為儘速處理關係人之聲明,法院亦得指明特定事項,諸如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債務之債權人姓名、其數額以及得調查之證據,命關係人陳明或補充之,爰設第二項規定。至於命陳明或補充之方法,可
先訂期日通知關係人到庭陳述,或使關係人先以書狀陳述,屬於法院訴訟指揮之一環,應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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