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理由-一、為防繼承人於陳報限定繼承後,怠於清償債務,有害債權人之權益,爰明定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應於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並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及提出相關表冊。
二、為恐繼承人不及於六個月內清理遺產償還債務,故明定第二項法院得依繼承人之聲請延展聲報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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