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51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
理由-為維護失蹤人財產之利益,除明定財產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並應許財產管理人得就該財產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惟利用或改良之行為致變更財產性質時,或會損及失蹤人之利益,故於為變更之前,即應先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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