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59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棄兒之父或母承領棄兒時,應於十五日內,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為更正登記之聲請。
=民國34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寄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民國86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身分證循例約每十年換發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列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全面換證之期程、日期及舊證失效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或辦理公告,以資明確,並明定民眾應配合換證。
三、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亦準用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之規定,爰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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