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60條規定: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出生子女未及聲請登記而死亡者,仍應為出生及死亡登記之聲請。
前項規定,於棄兒準用之。
=民國34年12月14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戶籍登記事項。
=民國86年4月2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參照一般法律體例修正文字。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因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將「請領」明確區分初領、補領及換領,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又原請領國民身分證,除初領及補領,需由本人親自辦理外,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當事人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戶長辦理全戶或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依第二項規定,如未攜帶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需請其備妥後始得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將使民眾往返奔波,徒增民怨,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不需戶內人口依第二項規定,一一委託他人辦理。
=民國104年1月6日全文修正條文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理由-一、因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人,原規定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屬重要事項,提升至本法,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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