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七十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70條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結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結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證人之姓名、性別、職業及本籍。

五、結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六、有非婚生子女因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關係時、其子女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七、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時,其原國籍。

八、再婚者,其前妻或前夫之姓名、職業、本籍及前婚姻關係消滅之年月日。

=民國62年7月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增列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本條事項之主體,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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