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73條規定: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因結婚無效而聲請撤銷登記者,應提出無效事由之證明書類為之。
因結婚撤銷而聲請撤銷登記者,應由請求撤銷人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判決書謄本為之。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應彙集所轄學校報送之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資料檔於二星期內送內政部。」增列結業及新生名冊應通報。另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係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因國中新生未滿十五歲,無須查記通報,爰增列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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