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七十六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76條規定: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監護登記之聲請,應由監護人自監護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本籍及住所。
二、受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三、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受監護人之關係。
四、監護之原因及監護開始之年月日。
五、為監護人之原因及其證明書類。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第修正條文六十八條規定,增列「公司」一詞,並將所定「戶政機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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