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沿革

27 Sep, 2019

戶籍法第77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20年12月1日制定條文
監護人有更換時,新監護人除依前條規定聲請登記外,並應開具原監護人之姓名及其更換原因。
=民國97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規定,增列「公司」一詞。又依現行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本條於通知期限內接受調查或提供資料者,其處罰第一次為三千六百元,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一萬五千元,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三萬元。惟實務上甚少有第二次或第三次通知仍拒絕者,爰修正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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